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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房自己花钱装修 搬出时装潢设施全毁合适吗?

2016-05-27 09:49:15 · 2999次浏览

张某与伍某是朋友关系。张某有一套住房闲置,于是将该房借给伍某住。伍某入驻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随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但张某得知后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但是接受房屋时却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今天咱们广州装修网小编就聊聊自己花钱装修能破坏吗?

广州装修网小编获悉张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赔偿其损失。审理中伍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修是自己入住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张某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依据民法中的不动产的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伍某赔偿损失10000元。

对于此案,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认为,此案有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探讨一:装潢是否能构成添附

郭律师表示,民法理论中的添附问题,我国虽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理论上却不乏研究,而且观点基本一致。

一般认为,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统称。装潢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所谓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匀附合在另一物之上,而成为该物的组成部分且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将大大降低其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如果装潢材料被拆下,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几近于零。

探讨二:添附物的权利归属

郭律师表示,按理说,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

探讨三:另一方求偿权的行使

郭律师表示,在财产附合中,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

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他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

探讨四:本案的判决理由及损益相抵问题

郭律师认为,本案运用民法的添附理论,认定被告伍某所破坏的装潢设施已构成该房屋合理的添附,即使当时的装潢为被告所建,其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该装潢已不为被告所有,已经转移至原告张某。从这点上说,伍某不是砸了自己的东西,而是砸了别人的东西,故法院判决是合理的。

虽然被告伍某享有求偿权,但是在本案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来,庭审中也未提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他的求偿权这一部分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他可另案诉讼,行使求偿权。不过,被告伍某的求偿权也仅能是一种诉权,其在实体上一般难获胜诉,因为他所求偿的那一部分已经被他自己破坏掉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业已丧失。

广州装修网小编提醒,正确界定装潢在物权法上的法律性质,在装潢纠纷案件日益增加的今天,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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