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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方法6月1日实施

2016-06-02 11:23:32 · 7442次浏览

业内人士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简称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所谓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

市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协会)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等信息。

根据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向市燃气协会申请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

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报告,如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中已经包含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内容,则不需要再提交适配性检测报告;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出具国家海关报关单及税单;委托生产的,提供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及委托生产协议。

符合条件的,由市燃气协会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并说明理由。气源适配性标识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未按规定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或者所粘贴的气源适配性标识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不相符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不得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得安装。

办法规定,燃气企业在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应当告知用户,购买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粘贴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相符的气源适配性标识。

深圳装修网了解,气源适配性标识为椭圆形,W8*H5。办法规定,气源适配性标识应当有“适合深圳市气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日期和燃具使用年限”、“印、监制部门”字样和防伪功能,“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以打印的形式出现在标识上。

气源适配性标识印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会显示适用气源、燃器具使用年限、标识监制和印制单位名称等产品相关信息。

气源适配性标识具有防伪功能,在印刷时以市燃气协会标志作底纹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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