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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哈尔滨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调至1.5万元

2016-06-02 16:23:12 · 2794次浏览

哈尔滨装修网小编获悉昨天,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和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6月1日起,2016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A 起付标准 比上年度提高1000元

哈尔滨装修网小编了解到按规定,哈尔滨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了2015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长2178元。据此,市人社局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 15000元,比上年度增加1000元。同时,经对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评估,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30元确定。

B 报销范围 无病种限制 依医保“三个目录”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 个目录”予以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内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C 报销顺序 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

据哈尔滨装修网小编了解,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同时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 就近在区国寿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受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予以结算,之后划转到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哈尔滨市9区9县(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在内)全部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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