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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七千元买沙发6年后提货 商家让交三万保管费

2016-06-04 22:32:12 · 433次浏览

2010年1月,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科华店的顾家家具购买了一套7020元的沙发,分别在2010年1月17日、18日和2011年11月14日三次共支付订金3500元。订货单约定的交/提货时间为2012年12月,“2012年,他们打电话准备送货时,我家房子正在漏水,我们就让他们暂时不送。

买舒服的沙发

为何如此不舒服?

沙发是必不可少的休闲放松家具,这样一件本来是为了舒服的事情,却偏偏遭遇了麻烦。

一个是提取6年前买的沙发,商家让给3万多元的保管费;一个是前一天看中的沙发,付了款,第二天商家却来电话说标错了价格,让补钱……

2010年,成都市民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购买了一套沙发,由于当时自家房子正在漏水,便决定暂时不让商家送货。一晃几年过去了,今年5月,杨女士在装修另一套房时,才想起这套未提货的沙发。可当她联系商家发货时,却被告知需支付3万多元的库存滞纳金。这让杨女士十分不解:“货都没看见在哪儿,何来的库存滞纳金?”

杨女士口中的库存滞纳金实际上是逾期未提货而需支付的保管费,沙发商家称,这笔费用是按照订单上注明的“订单金额千分之五”收取。

顾客:6年后让送货,商家喊交3万元保管费

2010年1月,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科华店的顾家家具购买了一套7020元的沙发,分别在2010年1月17日、18日和2011年11月14日三次共支付订金3500元。订货单约定的交/提货时间为2012年12月,“2012年,他们打电话准备送货时,我家房子正在漏水,我们就让他们暂时不送。”杨女士说,当时旧房改造漏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便推迟送货。在这之后,商家便一直没和他们联系。

一晃3年多过去,杨女士又买了另外一套房,直到今年5月初,她记起之前购买的沙发还没送,便打电话给商家要求送货到新房来。“一开始由于我没有找到订货单,商家拒绝查询和送货。”无奈之下,杨女士和母亲四处寻找,终于在上上周找到了当时的订货单,再次找到商家。“通过订货单,商家查询后,说货已经送达,并称我们要的那款沙发早就没货了。”杨女士十分不解,余款未付,我们也没收到货,怎么就‘已经送达’呢?

女子7020元买沙发6年后提货 商家让交3万保管费


商家:收保管费按订单约定,按天来计算

5月30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杨女士购买沙发的顾家家具门店,该店负责协助处理此事的销售人员陈德学称,由于顾客没有主动联系商家要求送货,在不知道顾客何时需要货物的情况下便没有联系。对于杨女士怀疑的商品是否存在,陈德学解释称,刚开始查询到杨女士购买的沙发已经发货是系统出错造成,后来经公司总部确认,发现确实没有送货,于是向杨女士提出将余款结清便可送货。

“但是杨女士一家不同意,要求退款。”陈德学说,当杨女士支付订金后,商家就已经向生产厂下了生产沙发的订单,目前也一直存放在库房中,由于杨女士长期未提货,中途有可能这款沙发会挪给其他客户,但考虑到杨女士可能随时会要沙发,所以会及时补充这款沙发到库房中。

接着,陈德学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货单复印件,订货单中明确注明了该沙发属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而关于杨女士提到的三万多元库房保管费用,公司也只是依订单约定收取,“订货单中明确注明了送货前付清余款,如果逾期两周未提货,按订单总额千分之五收取保管费。”

陈德学说,由于订单中并未注明,收取千分之五的费用是按天、按月还是按年计算,公司通知他先行按天来计算,这样一来,根据约定应该在2012年12月送货,那么从2013年算起直到现在,累计的“保管费”大约有3万多元。于是,杨女士要求商家退钱,但遭到了拒绝。 随后,她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之后商家告诉她沙发有货,但需要将余款结清,并要支付这几年产生的3万多元的库存保管费。得知这个结果后,杨女士十分气愤,“他们货都没有,哪儿来的库存保管费?”

杨女士表示,现在她已经不想再要沙发了,只想拿回订金便可,“如果协商不好,下一步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12315:协调不成功可走司法途径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找到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蔡允告诉记者,她当天刚接手该起12315投诉事件,上周已有相关人员对杨女士的母亲及顾家家具的代表进行了调解,但是调解并未成功。如果最终调解不成功,建议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保管费该不该收?

该收多少?

订货六年后才要求发货,商家该不该收保管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单相当于一份买卖合同,根据订单中约定内容,商家要求顾客支付保管费是合理的,由于没有约定时间,通常情况下应以订单金额计算,也就是说收取7020元的千分之五,即35.1元作为保管费。如果保管时间长,产生了更高的成本,商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保管费用。

刘秀说,杨女士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余款,并逾期未提货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而商家没有违约行为,可以不予退回订金。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则表示,商家不应收取保管费。他认为,杨女士购买商品属于普通家具,并非有特殊要求的定制家具,该商品在未交接前,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商家,因此,尽管订单中有约定,但仍不应收取保管费。即使要收,也只能收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订单中没有说是每天多少,字面意思很明确,全部保管费就应当只是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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