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装修木材有蛀虫赔了2.1万 装修公司要求厂家担责
据厦门装修网小编了解,装修完工仅4个月,业主就发现屋子里的木饰面板不断有虫子爬出来,装修公司为此重新帮业主装修,还赔偿了2.1万余元。装修公司认为木材质量有问题,为此起诉厂家,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由木材厂商负举证责任,并赔偿装修公司损失。装修公司算不算“消费者”?能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索赔?这些问题,成了本案争议焦点。
近日,厦门装修网小编获悉一起装修纠纷案例。装修完工仅4个月,业主发现木饰面板里有蛀虫,损失谁来承担?
赔偿装修有蛀虫赔了2.1万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厦门一装修公司向某建材厂商购买了一批木饰面板,为业主进行装修。2014年5月,业主发现房间内的木饰面板以及过道、家具、房门、装饰柱等木饰面板里面均有虫子爬出来,已经造成多处损坏,并有成虫出现。
业主找到装修公司,要求重新装修,并赔偿因为装修期间房间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每日以300元计算,直至装修完毕。
又经过两个多月的装修,蛀虫困扰问题解决了,装修公司支付给业主2.1万余元。装修公司一算,重装加赔偿,一共支出了13万多元。他们查找发生蛀虫的原因,质疑厂商提供的木料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进行索赔。
索赔装修公司要求厂家担责
装修公司认为,对于厂商来说,他们是消费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举证木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交给生产厂商。
但是,生产厂商面对起诉则答辩说,是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长虫的地方主要都在没有用油漆封口的地方,加上装修完工后遇到潮湿的春季,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装修公司还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长虫的原因。不过,两家鉴定机构均回复,无法对害虫来源、生长因素进行鉴定。
判决此纠纷不适用《消保法》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装修公司的诉求。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本案当中,装修公司购买木材用于装修案外人的房产,是其经营行为一部分,并非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保法》规定的消费者,木材并非条款列举的耐用商品,生产厂家本身也不提供装修装饰服务。因此,法院判决认为,装修公司主张适用该条款来分配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还说,因为考虑到一般消费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商品的专业知识,消费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此《消保法》才对举证责任特别做了规定,以利于消费者维权,但其适用是有范围的。
一审判决之后,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中级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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