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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外墙装修电子屏打广告 邻居吵闹扰民不安全

2016-06-21 11:44:49 · 5277次浏览

马上就要放暑假了,退休的周老师想重拾课本,在自己家开办个小培训班。虽然收钱不多,但周老师的培训班广告却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反感。周老师将电子屏广告安装在自己阳台上,但是邻居们议论纷纷,有人都说不安全,有人说电子屏忽闪晃眼太扰民。到底住宅外墙打广告的做法合适吗?今天天津装修网小编请专家给您分析分析。

天津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周老师刚退休没几个月,干了一辈子教育工作,一下子让她歇下来,周老师真的很不适应。正巧马上就要暑假了,儿子给周老师出了个主意,他建议母亲在家里开个暑期培训班,一方面继续教书育人,一方面打发时间。周老师很高兴,立即行动起来,还专门买了个电子显示屏。为了让路过的行人、小区居民都能看到广告,周老师将显示屏挂在了自家阳台的外墙上。

天津装修网住宅楼外打广告图片

周老师住在一个比较高档的高层小区,家里最多也就能容下十个上课的学生,但看到周老师打出的广告也有些居民不愿意了。“这么好的小区怎么能随便在家开班授课呢?到时进出楼栋的人就多了,多不安全啊!””听到居民投诉的声音不断,周老师挺不舒服的,她觉得自己开培训班收费很低,主要是为了服务小区周边的居民,没想到有人却不理解。这两天周老师对面楼的居民又来投诉了,由于周老师挂在墙外的电子广告晚上总是忽闪,居民很是反感,“即便是自己家的外墙也不能随意打广告吧!”

天津装修网小编咨询律师这件事的是否违法:

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周老师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开培训班,就需要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周老师选择在自家阳台外墙打广告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如果广告的灯光影响到了周边邻居,也可能构成侵权,周老师应消除对邻居的侵害,晚间关闭广告电子屏。

天津装修网小编总结:打广告办培训班这件事情不只是一家的事,稍有不慎可能侵犯到邻居的利益,更严重涉嫌违法呢,小编还是建议咱们的周老师好好处理好与邻居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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