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网友发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很多家庭,夫妻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公积金总是产生分歧。有昆明网友就疑问了:住房公积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昆明网友很疑问,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婚后就成共同财产了?按理说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缴纳的,应该属于自己所有。但是昆明装修网小编想说这也要分婚前婚后,婚前是属于自己的,但是婚后按照国家规定就是共同财产了。根据以下案例来寻找答案吧!
问:刘某全和李某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破裂。今年,两人决定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请问,两人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刘某全和李某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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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国企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千余元,我妻子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无经济收入。婚后我与妻子也没有购买住房,婚后我的住房公积金累计十万余元,再加上婚前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累计十五万余元。现妻子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对我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平均分割,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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