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抵物业费 开发商禁止业主封闭阳台有效吗
买房之后,市民朋友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时,咱们市民郭先生遇到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抵消物业费,市民段女士遇到的是开发商在合同书上与业主约定不得对房屋外墙及阳台进行任何更改,不允许自行封闭阳台。但事实上,很多业主入住后都对对阳台进行封闭式改造。开发商的这些行为是否是合理的,咱们呼和浩特装修公司请专家来给您解读。
呼和浩特装修公司了解到市民郭先生去年3月份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当年的10月31日,但是直到今年4月15日,开发商才通知交房,对于期间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居然提出要抵消之后5年的物业费。他想知道,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聂原灵律师:
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再次,折抵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也是违法的。相关文件规定,物业在收取管理费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物业管理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至两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所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最后,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所以呼和浩特装修公司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呼和浩特装修公司了解到市民段女士去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书上与业主约定,不得对房屋外墙及阳台进行任何更改,不允许自行封闭阳台。但事实上,很多业主入住后,都无视合同约定对阳台进行封闭式改造。那么,开发商将不得更改阳台的条款写进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业主改造阳台的行为属违约吗?
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魏权律师:
开发商为了保持建筑的协调一致,不允许业主随意改造,但业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进行改造,这种事情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应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的约定是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只从其单方面来考虑,应属无效条款。这是因为阳台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当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而业主依法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闭阳台,如未损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业主对阳台加以封闭,对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造成一定的影响,呼和浩特装修公司认为在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和业主的居住利益发生冲突时,业主基于专有所有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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