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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房产登记 房产隐性共有人要及时申请“加名”

2016-07-14 14:07:43 · 2180次浏览

市房产局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但产权证上没有载明共有人的,要在10月1日前及时申请夫妻“加名”,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以后市民办理房产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只需携带身份证就能办理房产登记了。

大庆房产登记 房产隐性共有人要及时申请“加名”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产权证未载明共有人的,要及时办理夫妻加名,以便更好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房产登记涉及家千万户,关乎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近日,从市房产局获悉,大庆市对市民办理房产登记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事项进行重大调整。从10月1日起,取消对房屋交易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审查,这也就是说,以后市民办理房产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只需携带身份证就能办理房产登记了。

市房产局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但产权证上没有载明共有人的,要在10月1日前及时申请夫妻“加名”,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方便群众办事,解决“办证难”

以往,大庆市房屋登记部门不仅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还要通过询问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来综合判断该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需登记为个人所有,还要求配偶到场签字并提供婚内财产约定等相关材料。

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说,这一房产登记审查方式已经实行多年,然而,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房屋登记审查方式也随之改变,将由以前的政府确认变为物权公示。

这既是房产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体现,同时,取消对婚姻关系证明要件的审查,也将极大地方便群众办事,解决市民“办证难”问题,进一步优化大庆市的发展环境。

“在审查婚姻关系时,有不少市民因为结婚证、离婚证的丢失,要到社区和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包括户口本上的婚姻关系记载不明确的话,还要到公安机关去补充有关婚姻关系的资料,市民要来回跑,非常的麻烦。特别是,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的,房产登记和交易就办不了。”工作人员如是说。

10月1日以后,这一尴尬局面将得到彻底解决。届时,市民办理房产登记时,不用再跑多个部门开具证明,只需到房产这一个部门,拿着身份证就能顺利办理房产登记,进行房屋买卖了。

审查方式变化,这些问题要注意

10月1日以后,房产部门房屋登记审查方式改变后,市民在办理业务时要特别注意这些问题。

一是,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的,房屋登记部门将不再审查证载所有权人婚姻关系,经证载所有权人同意即为其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一方的,需一方到场签字办理;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的,需双方到场签字办理。

二是,新购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登记部门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购房人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登记,不再审查购房人婚姻关系。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一个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这一权利主体单独所有;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夫妻双方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多个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这些权利主体共有。

房产隐性共有人要及时申请“加名”

实行新的房屋登记审查方式后,虽然对市民的物权归属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市民也要意识到,房产部门不再审查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后,以已购房产为例,产权证上登记为夫妻一方的,那么另一方无需到场,产权人拿着身份证即可办理房产转移、抵押等业务。

因此,市房产局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并已登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共有人的(即含有隐性共有人),如需明确登记房屋权利归属,更好保护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中未载明为共有人的一方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载明为共有人的业务,即夫妻加名。

夫妻加名业务,是房屋登记业务中的一项常规业务,只收取登记费。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交易大厅、市房屋产权市场龙南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交易大厅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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