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费都去哪了?镇江装修网带你一探究竟
日前,央视的一则报道《小区广告收益去哪儿了?》报道中,一位80岁的老太叫板物业公司:用电梯打广告挣的钱应该归业主,不该进物业公司的腰包。近日,镇江也有业主反映:小区的广告那么多,这些广告费都在谁手里呢?
近日,镇江装修网小编了解到,大多数小区都有大量广告遍布。大门口有常见的竖立广告牌,道路两旁和绿化带中有广告灯箱,电梯壁更是被宣传单占领。而且一般小区越大、住户越多、广告也就越多。广告内容也五花八门:房产、建材、家装、美容、饭店等等。面对这些无孔不入的广告,大多数业主都表示,已经习惯了,认为很正常。
其实数目众多的小区广告背后,是丰厚的广告费用,越高品质的小区,广告费也越贵。据相关人士介绍,高品质的楼盘一部电梯卖出数千元的广告,低一点也能有千儿八百的收入,小区里做一个灯箱广告最低500元/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小区有10部电梯、10台灯箱,那么一年保守估计广告收入能有7万元左右。
但是对于这笔钱,绝大多数业主表示并不清楚交到了谁的手里,甚至不清楚还有广告费这一说法。
一般来说,要在小区里安放广告,都要先过物业这一关。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向多家物业了解,但是得到的说法却各不一致。有的表示:这笔广告费都给业主委员会了,我们只是代收一下、审核下广告内容。有的表示:我们也不知道,我们才接管的这个小区,广告费被之前的老板收走了。其中一个则直白地回答:补贴物业费了。
至于是否有告知业主,物业的问答却有些模糊。而物业提到的“业委会”和“已告知”,大部分业主则表示“没听过,没见过”。
其实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条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业与广告公司决定在小区投放广告,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而小区业主对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的运营收入有毋庸置疑的知情权,如果物业故意隐瞒、侵吞这部分收入,是违法行为,业主有权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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