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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安全生产“黑名单”暂行办法》出台

2016-07-18 09:54:28 · 1377次浏览

7月13日,《安庆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庆市政府审议通过。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安庆市制定《安庆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7月13日,该“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据了解,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单元)、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主要包括: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

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或者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

发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证照不全、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恶意逃避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持续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落实规定的管控措施,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

工贸行业涉及易燃易爆粉尘、冶金、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领域,不按规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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