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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调整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出让 部分年限延长

2016-07-25 10:39:58 · 3533次浏览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也各不相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珠海装修网获悉,在22日召开的珠海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新规定,珠海市对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三十年调整为五十年。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另据珠海装修网了解,2014年珠海市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对城市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并确定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当时为配合“三清”工作、清理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管理规定》确定我市工矿仓储用地以及交通运输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十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高年限不超过五十年。

但在实际工作中,除部分使用权出让按规定签订三十年外,有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以及相关部门基于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形势,为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涉及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均报请市政府批准延长至五十年。

结合我市实际做法,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优化投资环境,《管理规定(修正草案)》明确,将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调整为五十年。

在工矿仓储用地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别,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对按程序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使用年限,在保留“变更后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增加“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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