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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将出台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率先以部分项目为试点

2016-08-01 10:37:39 · 4370次浏览

据珠海装修网了解,29日,在召开的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困扰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问题将有章可循。据了解,《办法》将再次向各区征求意见,并以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为试点,率先实施。

规范土地征收工作

珠海装修网了解,《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要实施征地总包干制、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征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督、征收土地安置、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共八章三十四条。

其中规定,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区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为及时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办法》提出区政府应建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

为了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征地工作公开透明,《办法》对征地程序整个流程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如:征地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时机和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期限、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发布时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种类、协议签订的主体。

《办法》对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农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未建设的集体留用地和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对征地过程中不予补偿的情况也进行了说明。

其中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建筑物等,以及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违法的地上附着物等将不予补偿。

《办法》对征地补偿款支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必须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

其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使用情况应按照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在第六章征收土地安置提出了多种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包括人员安置、留用地安置、房屋征收安置、就业安置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其中留用地安置标准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安置方面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安置要求;就业安置遵循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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