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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工人建房装修意外摔伤 雇主竟要赔偿80多万

2016-08-03 13:15:12 · 8359次浏览

男子王某受雇为孙某敏夫妇建房,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属于完全依赖护理。王某将孙某敏夫妇一家4人告上法庭,索赔144万余元。8月2日,绵阳装修网从平武县法院获悉,法院认为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应当担责,一审判决孙某敏夫妇一家4人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某82万余元。

雇工意外摔伤索赔140余万元

绵阳装修网了解到孙某敏是平武县龙安镇某村人,因房屋受损,约定在同村孙某林与孙某国的老屋基上新建房屋。新建房屋2009年5月修建一层后停工,2014年7月初,孙某敏雇请王某做泥工,再次开工修建房屋的第二层。

2014年7月24日13:00许,王某在房屋二层为窗框支模时,不慎坠落在房下排水沟里受伤,所受损伤经医院诊断为胸7爆裂骨折伴截瘫、左眼球摘除、脑外伤后器质性精神障碍等15种伤情,骨折多达1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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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7日,经多家医院治疗的王某出院,共发生医疗费用26万余元,其中新农合报销10万余元。王某经司法鉴定,损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因伤致残后属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而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5年4月20日,王某向平武县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敏夫妇以及儿子孙某刚、孙某鸿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154451.7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444269.65元。

雇主一家是否担责赔偿

法院受理后,根据孙某敏的申请,追加孙某忠、甘某珍为被告。孙某敏认为,王某是坠落在孙某忠、甘某珍开挖的排水沟中受的伤,作为排水沟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孙某忠、甘某珍应对王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孙某敏申请对王某所受损伤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王某脊柱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左眼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某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依赖。

法院查明,在户主为孙某敏的家庭户中,共同生活的成员有其妻,其子孙某刚、孙某鸿;王某有年过七旬的父母和未成年女儿。

庭审中,孙某敏等4人认可王某受伤的事实,辩称孙某忠、甘某珍应该承担责任外,认为王某为他们夫妇修建房屋,与两个儿子无关,王某对自己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

孙某忠、甘某珍认为,本案是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他们不是适格被告;孙某敏等人建房时应考虑雇员的人身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应在出事后将责任转嫁他人。排水沟系公共排水使用,并非他们独自管理和使用;王某从二楼坠落于地面受伤是客观事实,其伤情加重的直接原因,是孙某敏等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证据证明系水沟的存在使其伤害加重。

法院判决雇主四人担责80%

绵阳装修网了解到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敏等4人是否存在提供劳务关系?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系被告孙某敏夫妇及两个儿子共同修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敏等4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的四被告,未提供完备的安全保证措施,应对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王某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赔偿责任。孙某敏认为排水沟加剧了王某的伤残程度,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孙某忠、甘某珍就是排水沟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排水沟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确定王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29395.92元,扣减新农合报销部分,余额为1026549.52元。判决孙某敏等4被告承担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扣减已支付部分,余额713221元由孙某敏等4被告支付给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忠、甘某珍不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装修网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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