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装修业主开工前终止合同 竟要付7000多元违约金
今年3月,杨先生与一家西安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意向书,并预交了首期款,准备为即将到手的一套二手房装修。后来,房子没买成,他要求该西安装修公司退款,对方却要扣除工程款总价的20%也就是7140元作为违约金。“交钱的时候没人告诉我不装修了还要交违约金,而且他们现在还没动工也没有什么损失,为啥要我支付这么多违约金呢?”杨先生对此想不通。
消费者
开工前终止合同
装饰公司要我付7000多元违约金
今年2月,杨先生在东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在等待房东腾房的过程中,他无意间看到某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做广告宣传,便和爱人找到这家西安装修公司进行考察。一进改装修公司就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并且当天就跟着杨先生夫妻乘车前往户内量房,为了表达谢意,杨先生夫妇特意请这位工作人员吃了一顿午饭。
两天后,杨先生再次前往该西安装修公司领取装修项目核算清单,当初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可以帮他以设计师亲戚的身份申请到内部优惠价。“当时她拿出一沓打印好的材料,让我赶紧签字,签完找领导审批后就能拿到更多的优惠”。杨先生说,签完字后工作人员拿走了合同并报出一个35700元的装修优惠价,还要求他先交2万元首期款。“房子的装修方案我还没看到,怎么现在就让我交钱?”见杨先生提出质疑,工作人员解释道,钱交了什么时候装修都可以。之后,杨先生就带着工作人员和该西安装修公司的财务一起回家取了23205元,开具收据后工作人员还给他留了一份纸质材料。
此后,杨先生回想起此事,觉得接待他的这位工作人员一直表现得很积极,又是上门量房,又是帮忙申请优惠,心里有些过意不去,就给她送去了一台电磁炉再次表达谢意。
原本以为买房装修的事都能顺利一次性解决,可是由于房东推迟交房,今年5月杨先生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套二手房属于小产权房,很快就与房东协商完成了退房手续。“房子没买成,自然就无法装修了”。杨先生向该西安装修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可对方却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第十二条约定,单方违约违约方要支付总工程款20%的违约金,也就是7140元,最后只退给他16065元。“我之前签过一个申请内部优惠的单子,什么时候签过合同?而且也没人告知不装修了还要付违约金。”杨先生说,“我是被工作人员误导才签了他们所谓的装修合同,要不是他们拿出合同说事,我还不知道当时交完钱后工作人员给我的材料就是合同。现在确实是我单方面提出不装修了,要我支付他们量房的费用,我也认了,但是房子装修还没动工,连设计图都没有,建材也没有选,没给该西安装修公司造成其他的损失,为什么要我赔这么多钱?”
装饰公司
已签订装修合同
违约要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
对此,该西安装修公司一位姓闫的店长说,当时设计师与客户沟通装修事宜时,确实向领导申请了优惠并且得到了批准。之后,工作人员才会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且公司要求工作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对重要条款进行解读,所以客户应该知道自己签字的纸质材料就是合同,并且对里面的条款也都认可。既然如此,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后又提出不装修了,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就有理由扣除他应交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至于客户反映请设计师吃饭和赠送礼品一事,闫姓店长说,公司要求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接受客户的赠与,事后公司就设计师与客户一起吃饭一事进行了处罚,但是客户所说赠送电磁炉一事,经过公司与当事设计师的核实得知,是客户暂时放在设计师处并非赠与。
事后,业内人士找到当初接待杨先生的工作人员周丹,她称,签订合同时,她让客户自己看了合同内容,至于业内人士问到是否向客户提醒有违约条款时,她却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对着坐在旁边的闫姓店长小声说:“店长,我说了。”之后,还反问业内人士:“为何要针对我?”说完,闫姓店长示意她不要继续回答业内人士提问,并说:“这件事,我们不接受媒体采访了,爱咋地咋地。”
律师
单方面“终止合同”确属违约
违约金过高可进行协商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杨先生与该西安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装饰公司虽尚未进场施工,但是合同已经生效,且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具体表现是杨先生履行了部分工程款给付义务,而装饰公司可能也进行了部分丈量工作。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杨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确属违约。
徐茜说,关于违约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杨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条款虽属于装饰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是从文意上具有“双方约束”的性质,并不能定性为“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特别提示注意条款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因此,对于该条款,杨先生以“签订合同时,装饰公司未提供告知义务”而质疑其效力的主张有些牵强。杨先生提出签订合同时并未被告知是合同,若情况属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于杨先生的签约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作用,然而这是否构成“欺诈”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还尚待考察与商榷。
目前,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有较大争议,因为违约金过多,杨先生可先与该装饰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减少违约金;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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