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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装修合同的小常识,你必须知道!

2016-08-28 12:00:00 · 1683次浏览

前些天给大家分享了装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天就到装修前的最后一步啦:签订合同!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签订合同可一定要慎重,家居装修的合同规范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大家要了解清楚才能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冷静处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一、了解合同中的关键字
1、发包方:有权装修的甲方

在合同上往往会看到发包方这一个字眼,有时候会以甲方来代替。这里的发包方,一般是指该房屋的产权人,如果装修由非产权人负责,那非产权人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由发包方证明自己对房屋有权装修,发包方应该在有权装修的情况下与装修公司签署合同,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现学现用:国外的姐姐委托国内的妹妹装修自己名下的房子,妹妹可能无法提供房产证和姐姐的公证委托书,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会要求妹妹以书面形式证明自己对房子有权装修。

 

2、承包方:有企业资质的乙方

承包方和发包方是相对而言的,承包方在合同上更多的以乙方来表示,这里指的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并有装修相关资质的企业。

现学现用:怎样才是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要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如果是与企业的分公司签订合同,签署的合同还需要加盖分公司的上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3、施工代表:仅负责合同履行

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是家装中最常出现纠纷的地方。施工代表是承包方(乙方)指派的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的驻工地代表,施工代表有义务促进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如果施工代表更换,承包方(乙方)需要及时通知发包方(甲方)。

现学现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这时候施工代表无权代表装修公司(承包方)作承诺,施工代表可将甲方意见反馈给公司,甲方应以装修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为准。

 

4、施工人员:防止“下出笼”

施工人员是装修公司聘请负责完成合同项目的人,新的装修合同规定,由发包方(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的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如果给承包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

现学现用:装修中这种“下出笼”的情况常有发生,家装每个项目未必都与设计、合同相一致,比如布水电路的修改、用料的更改等,甲方为了图方便,私下与施工人员协商完成更改,后期发现了问题,装修公司却不负责维修工作,让装修多走了弯路。因此,甲方在对装修设计、合同项目等更改时必须找到装修公司。

 

二、不可忽略的小细节

1、盖公章,不能忘

签署装修合同、预算书、材料交接单、工程变更单、付款凭证以及结算书等时,一些消费者为图方便往往不要求装修公司在这些文件上加盖公章,而是觉得只要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即可。殊不知,这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够代表公司以外,其他人员只有经过公司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当文件仅有经办人员或设计师签名,消费者便无法将该文件与装修公司联系在一起。因此,消费者最好要求装修公司在每份文件上加盖其的公章,这样将免除日后诉讼中出现举证责任问题。


2、行内词,要明晰

对消费者来说,许多装修专业术语是从未听说过的。但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并不能改变法律所奉行的规则,法律在消费者未明确自己对装修标准的要求时,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
比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未约定装修所使用的板材标号,则装修公司有权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板材中进行选择;其完全可选择甲醛含量较高但价格相对便宜的“E2”级板材,而不选择甲醛含量低但价格较昂贵的“E1”级板材。因此,消费者在装修前,应尽可能地了解些基本的装修知识,并据此对合同中的内容予以明确,避免被骗。


3、付完款,存单据
装修人员身份复杂且流动性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若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则装修公司事后可能辩称公章被经办人员盗用,收款是经办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公司并不知情等。此外,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还可能产生付款数额及货币真伪方面的争议。
建议消费者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即直接从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卡中将款项转入装修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管有关的银行付款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查明款项的流向,从而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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