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装饰公司透露不动产登记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日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宣布,从9月9日起,在长沙主城区(包括岳麓、天心、芙蓉、开福、雨花、长沙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喧嚣多时的长沙主城区不动产登记终于落下实锤。消息一出,旋即成为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其实,早在8月8号,长沙望城区已经率先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停发房产证土地证。
日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宣布,从9月9日起,在长沙主城区(包括岳麓、天心、芙蓉、开福、雨花、长沙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喧嚣多时的长沙主城区不动产登记终于落下实锤。消息一出,旋即成为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
最近几天,长沙装饰公司从相关论坛也看到了不少网友的留言,纷纷表达了对长沙即将实行的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疑惑。经过梳理,发现网友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哪些需要登记”、“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登不登记有什么区别”等问题上,也有不少网友担心“没有了房产证,会不会少了一部分权利”,“实施不动产登记,会不会使房价被动上涨”。
其实,早在8月8号,长沙望城区已经率先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停发房产证土地证。目前不动产登记已实施半个月,就望城区政府披露的消息,并没有涉及存在大的问题和困难。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显示,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前的这一过渡时期(8月29日至9月8日),长沙城区范围内停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二手房和银转按业务(受理、审批、签约过户、抵押登记及领证等)的办理。
【答疑解惑】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具体而言,共有十项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主要登记哪些事项?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四类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操作有哪些步骤?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流程包括5个步骤,即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簿和颁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为非强制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
不动产登记前后有哪些区别?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遵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原有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不需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以购房为例,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将不再向购房者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房产证同等的权利。
官方及业内专家多方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它更着眼于未来、长远的意义,使公民的拥有的房产更加透明,对于仅拥有刚需住房者来说影响不大。
【附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9日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以及长沙高新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市本级及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待职能职责进一步划转后实施统一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2016年8月29日至9月8日,城区范围内停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共设三处办理地点:晚报大道150号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4529100);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8665175);马王堆路248号房产交易大楼三楼(咨询电话:84662696)。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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