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财产怎么分?北京装修网解析婚前房分割
“国民草根”明星王宝强离婚的消息过了10余天,热度依然不减。北京装修网就来给大家讲讲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据北京装修网了解,离婚财产分割中最麻烦的是婚前房产分割,有五种婚前房在离婚时候分割的比例不同,一起来了解下吧。
北京装修网认为,王宝强离婚事件不会随着时间被人们淡忘,因为这已经超越了普通离婚案例的范畴。妻子和身边最熟悉的经纪人出轨,花着自己的钱,自己辛苦工作结果便宜了那两个奸险小人!比韩国电视剧情节还要狗血!那么,王宝强的房子该怎么分呢?首先,我们看看,新婚姻法关于房子的规定: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重头戏”,特别是婚前购房,由于购房款来源复杂,登记人不一,更导致房产归属不同。昨天,北京装修网从房山法院法官处了解到了五种婚前购房、离婚时不同分割的情形。
情形一: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案例:
王小姐诉称,其与汤先生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矛盾不断,难以共同生活,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山某小区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汤先生,但王小姐提交婚前购房出资证明显示:该房屋首付款56.9万元,贷款83万元,共计139.9万元。首付款出资情况为:汤先生21.9万元,王小姐30万元,外借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此外,双方还协议,如面临财产分割,按照双方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虽然落户在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考虑到王小姐及孩子无房居住,本着照顾妇女及儿童的原则,法院认定上述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给付汤先生房屋折价款42万元。
法官说法:
婚前购房,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则需要法官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无统一定论。
情形二: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案例:
何先生与吴女士决定离婚,但双方对购房款出资数额有分歧。何先生称,其出资40万元,吴女士出资10万元;吴女士则坚持双方各出了25万元,因此房产本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
法院查明,二人在2008年结婚,2007年时购房,但是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出资情况,房产证上也只有双方的名字,没有载明房产的份额。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联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房产份额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因此按照各半比例分割房屋。
法官说法: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二人名字的,一般按照共有各半比例分割。但房产证上载明了房产份额的,则应当以载明的房产份额为准,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
另外,考虑到双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因此,如果存在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根本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按实际出资比例酌情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
情形三:一方出资落在对方名下
案例:
邓先生和杨女士协议离婚不成,诉至法院,双方的争执焦点就在于房产。邓先生称,房子是自己购买的,而杨女士提出房屋是自己的,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所以不同意分割。
为了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邓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定期存款情况、交易凭条、购房相关税费发票、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证据。杨女士则没有拿出任何出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购房的经济能力。
最终,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但邓先生提交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是实际出资购房人。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邓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出资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则可以争取到房产。
情形四:
父母出资落在子女名下
案例:
徐女士诉称,其与祝先生婚后生育一女,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时有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并要求确认现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因为房屋是父亲赠与自己的财产。
祝先生则认为,该房屋是岳父赠与夫妻双方的,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徐女士的父亲购买了2套回迁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女儿名下。北京装修网了解到,虽是徐女士婚后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的出资均来源于其父亲,选购房屋和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发生于徐女士和祝先生结婚之前。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归徐女士个人所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五: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
刘小姐诉称,其与申先生于2005年1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提出现居住购房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申先生认为,房屋贷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刘小姐个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5年1月26日,其签约购得涉案房屋,购房价款为326180元,其中首付款106180元于签约前支付,其余220000元为贷款支付。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刘小姐所有,并承担剩余贷款。由于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对于房屋价值分割,法院结合房屋贷款偿还过程中的贡献,以及遵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法官说法:
婚前一人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支付首付款并落户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给予对方补偿款即可。
以上就是北京装修网关于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的问题解决办法,更多房产知识,请关注北京装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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