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住宅电梯维修可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维修范围明确
《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在8月24日,安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暂行办法”明确安庆住宅电梯维修可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并对用于住宅电梯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说明。
8月24日上午,《安庆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筹措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安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
《暂行办法》规定,维修是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维修分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暂行办法》规定,更新是指更换新的电梯。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电梯更新范围: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卷筒驱动、液压驱动)、控制方式(继电器控制)落后的电梯(如交流双速电梯、可控硅调压调速电梯、直流电梯);使用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已经过3次大修的电梯;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或者电梯制造商已退出市场的电梯。
《暂行办法》要求,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支付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其分摊数额负责筹集,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暂行办法》要求,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从经营收入中支出。
《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勘验评估报告;②施工方案和预算表;③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和业主表决确认情况公示材料(含现场照片);④电梯使用登记证明;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暂行办法》要求,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报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工程预算情况采取招投标、邀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暂行办法》强调,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全过程的监管,严把质量关,杜绝“山寨机”和“拼装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的使用管理,严防冒领、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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