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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漏雨严重难维权 大同装修网聊房屋漏雨赔偿标准

2016-08-30 14:15:55 · 821次浏览

刘女士两年前领取了钥匙,经过简单装修就做起了维修店,但房屋的几个房间出现了漏雨现象,特别严重,找物管站,物管站称超过了保修期,但虽然是商铺,但物业费同样缴纳,凭啥就不管呢?,为此,大同装修网整理了一些有关房屋漏雨赔偿标准方面的知识,希望于你有所帮助。

大同装修网了解到,位于柳港园C区街面商铺刘女士近日反映,“物业费分文不少缴,我们的商铺漏雨严重,找物管站却让我们自己维修,这如何让人接受。”

据刘女士讲,她和弟弟分别在柳港园C区有一套商铺。两年前领取了钥匙,经过简单装修就开起了维修店。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一层、二层的几个房间出现了漏雨现象,有的房间漏雨特别严重,污水把玻璃都遮住了,墙体上还长了毛。他们找物管站处理此事时,有关人员称他们领取钥匙时间不长,但楼房已经盖起多年超过了保修期,应该由房主自己处理。对此,他们觉得物管站的说法很不合适,虽然是商铺,但物业费同样缴纳,凭啥就不管呢?

日前到柳港园C区9号楼的11号和12号商铺走访,发现整个商铺漏雨的地方不少,有的地方从二楼一直漏到一楼底部。

就此,来到柳港园C区物管站采访。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的负责人不在,留下联系方式,希望物管站对此解释。

商铺漏雨严重难维权 大同装修网分享房屋漏雨赔偿标准

房屋漏雨赔偿标准

面对这个漏水的情况是开发商问题还是装修公司问题呢?房屋漏水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下大同装修网简单介绍下房屋漏水赔偿标准吧。

1、如果确实存在漏水的事实,不论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事实上的妨碍,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继续发生。

2、具体该由谁来负责实施停止侵害的行为?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尊重历史与习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般理念,楼上住户均有提供维修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构成侵权,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谁承担维修费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后,再进行责任划分,事故原因并不能直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1)首先应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因楼面共有,不能以受益原则处理)

(2)其次应查明漏水的原因,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从而确定责任主体。

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错的,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四)款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干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公平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参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之第九条规定处理

4、赔偿损失问题。赔偿已经发生的损失的前提是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它是由相邻关系引发的侵权,按一般的侵权之诉处理,尚未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属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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