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装修网解析六大变化
据佛山装修网了解,去年9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起草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引发广泛关注,时隔近一年,昨日,修改后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据佛山装修网获悉,昨日,修改后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新稿共10章131条,与一稿相比,新稿减轻村、居委会负担的同时,更强调了建设单位、业委会、物管公司等各主体的责任,增多了17条罚则。
变化1:
多处删除“居(村)委会”,基层有望减负
征求意见稿仍强调居(村)委会在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间的作用,但在公共收益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则多处删除了“居(村)委会”字眼,“以书面形式报送居(村)委会”也多改成了“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委会”。
“这些删除、改变都在为村、居委会减负。”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期征求意见中,他们共收到200多条意见,其中绝大部分反映了条例规定的村、居委会工作太多,村、居委工作人员压力大,所以新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将部分工作直接移交给了镇、街层面来做。
南海桂城江南名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黄先生对新规点赞,他表示在大多数涉及居民、物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时,居委会更多起桥梁作用,在删除这部分工作后将使得居民、物管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能够进行直接面对面的诉求表达,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变化2: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筹备一次业主大会,需要做大量工作,租场地、印选票、聘人员等方面花销很大。目前各小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主要由热心业主通过各种方式捐赠,不时面临“无米断炊”的尴尬。
征求意见稿为此新增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千户以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五万元,一千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十万元”。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交经费两倍的罚款。”
对于该条款,顺德乐从旭景豪庭业委会主任吴先生表示认可。
“若执行该条款,筹备业主大会的经费就有了保障,并且成立业委会之后,也有经费来支持开展各项工作。目前小区业委会是‘负资产’,运作经费由成员们垫支。”
新增的条款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居(村)民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对此,吴先生同样赞同。“由居委会监管经费,可以做到公正透明,让每笔经费真正用在实处。”
“我们也正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首次业委会的经费问题。”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住建局正在试用网络方式开展业委会筹备工作,等待全市推广开来,筹备业委会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到时或许就不用建设单位来承担。
变化3:
新增电子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化手段同样被运用于解决业委会的投票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或电子投票的方式。电子投票视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记名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电子投票第一次写入条例。
作为南海区政协委员,南海花苑广场小区业委会成员戴国梁近年一直呼吁建设及推广小区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解决投票难、表决难问题。“传统投票方式不方便,业主怕麻烦和没时间,参与度不高。
另外,一些业主担心‘黑箱’操作,干脆放弃权利。”戴国梁建议,将来涉及小区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微信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以体现民意,避免每次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耗时耗力耗钱,“现在每次小区公开投票都要花费两三万元”。
目前市住建局正委托禅城区做一个试点,选3个小区试行公共事务网上投票模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接下来计划开发一个微信公众号,让业主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决策投票。”上述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正在起草一份规范性文件,作为电子投票的政策支撑。
变化4:
泄露业主信息,最高可罚20万
第一次征求意见中,条例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新的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金额直接提高至20万。
对于罚款的提高,小区业主们拍手称快,张先生从2014年底买房以来,每天都接到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不胜其烦,联想到最近因信息泄露被骗而殒命的大学生,张先生说:“早该罚了,罚款越高越好。”
但物管公司对该条款有顾虑,禅城一小区物管负责人表示,作为物管方,他们会严守业主信息,但泄露业主信息渠道太多,“我们很怕被误伤”。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信息隐私泄露问题已引起我市政协委员的关注,近年来已有专门的提案反映此问题,故本条例拟通过处罚手段遏制、减少该违法违规行为,虽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我们更希望法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变化5:
不让业主打分,物管或罚30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满意度测评。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年度考核、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公告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满意度测评是实践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该方法,赋予居(村)委员会监督的权力,也保证了业主的监督权能得到实现,可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故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处罚手段遏制、减少该违法违规行为。
变化6:
到期不撤场,无赖物管公司最高可罚15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条例》还列明了相应的罚则: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情况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据佛山装修网了解,目前,顺德乐从旭景豪庭小区的业主们正被物管交接一事所困扰。旧物管合同到期3年多,仍不愿撤场,以致新物管无法进场。多次协商无果后,新物管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业委会也追加旧物管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新物管败诉。此后,业委会又将旧物管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撤场,至今仍无结果。
旭景豪庭业委会主任吴先生认为,新增的该条款对处理物管纠纷有一定作用。“若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肯定有震慑作用,能够约束他们的‘耍赖’等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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