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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超过保修期要求支付维修费 法院不予支持

2016-09-09 17:52:34 · 1176次浏览

据铜陵装修网了解,一位业主冯勇将自己的房屋交与某装饰公司装修,在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过了两年后,冯勇发现该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装饰公司及装修施工人汪某支付维修费,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冯勇的诉讼请求。冯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铜陵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装修保质期

铜陵装修网了解,2012年10月,冯勇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将冯勇位于某广场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该装饰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80万元,2012年10月开工,2013年1月竣工。

合同还约定,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冯勇有权拒收,装饰公司自行承担返工的责任;保修期为2年,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之日算起;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的,冯勇提前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冯勇负责。

一审庭审中,冯勇、装饰公司、汪某均陈述涉案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已用于经营某休闲会所。

2016年4月,一审法院对该休闲会所现场勘验,勘验结果发现,存在一处人造水池无出水口以及乳胶漆开裂、墙面有脱皮、鼓包和水渍等问题。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勇将其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该装饰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铜陵装修网了解到,涉案工程于2013年年初完成施工,现已被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冯勇未要求返工,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后,又以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应不予支持。

此外,冯勇主张该装饰公司、汪某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损失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发生。因此,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冯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铜陵中院终审判决,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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