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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秋大连供暖被热议 供暖公司有无权收取滞纳金成焦点

2016-09-12 14:36:43 · 3007次浏览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

入秋大连供暖被热议 供暖公司有无权收取滞纳金成焦点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法院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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