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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更换物业物管协会发文件叫停 律师称无法律依据

2016-09-18 09:47:58 · 2824次浏览

“旧的物管公司要求涨物管费、停车费”让业主感到不满,提出要求解聘物管公司,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最近,小区里贴出了一份由云南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发的红头文件,叫停“昆明市江东花城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任何行为”,理由是“影响社会稳定”,此举又打破小区的平静,更是让业主们蒙了。

小区更换物业物管协会发文件叫停 律师称无法律依据

小区更换物业物管协会发文件叫停 律师称无法律依据

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贴出的暂停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红头文件

“旧的物管公司要求涨物管费、停车费”让业主感到不满,提出要求解聘物管公司,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最近,小区里贴出了一份由云南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发的红头文件,叫停“昆明市江东花城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任何行为”,理由是“影响社会稳定”,此举又打破小区的平静,更是让业主们蒙了。

红头文件叫停换物业

连日来,云南当地多个微博大V认证博主爆料称:“云南昆明市江东花城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被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暂停了相关的工作”。

昨日中午,该小区一些单元楼下,贴了一份名为《关于决定暂定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社区江东花城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任何行为的函》。该文件由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昆明市盘龙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并加盖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昆明市盘龙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公章,抄送单位包括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和各州市住建局。

红头文件中指出,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江东花城小区在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过程中,发生有“市长热线投诉”、“业主书面联名投诉”、“业委会书面公告”、“群众举报更换物业管理过程涉及有行贿受贿行为”等各种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文件中明确:为避免发生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过程中可能导致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确保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服务社区“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点,对社区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制止在萌芽状态,要求所有江东花城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持现状,江东花城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任何行为立即停止,待下一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按《云南省重大维稳问题督查督办制度》的要求展开相应调查工作。

业主称换物业是因服务质量下降

文件下发后,小区住户直呼:“看不懂!”

业主张女士说,江东花城小区自交房以来,小区物业一直由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她认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是“去年10月物管公司开始要求涨停车费、物管费,加之还时常发生一些入室盗窃,小区的绿化和治安越来越糟糕,引起一些住户的不满”。

同年12月28日,江东花城业委会将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东花城服务处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擅自涨价收取停车费。今年3月10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择日宣判。

关于这起官司的结果,很多住户表示“不知道”。一位业委会的业主代表补充,“法院最后判决为龙泉物业公司应该按原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一直僵持不下”。随着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后,第二届业委会就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对小区业主进行入户调查,并召开临时业主代表会议,85位业主代表中有78位同意解聘龙泉物业。

一些业主记得,今年7月1日,业委会把解聘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公司后,2天后把公告张贴在公告栏时,却被物业工作人员撕毁。对此,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不现实,但他们会改善和加强小区管理。”

业主李先生补充称,上个星期,物管公司明确表示“近3年不会上调物业费,会加强物业服务。

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否有权颁发这份红头文件,昨日下午,昆明装修网拨打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物管协会管业务

没有法律依据

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云南物协)2014年11月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前身为云南省物业管理学会,成立于2011年8月,是云南省内由物业管理专业传媒机构、各大院校物业管理学科带头人及教职工、物业管理相关企业、法律人士及研究专家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的定性来看,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云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说明该团体没有行政权力,意味着发布的暂停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是否更换物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法定权利,一个行业协会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去做要求。

至于物管公司是否有权决定增加物管费?在王律师看来,小区里的管理权是归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公司只是被委托做服务的一方,主要负责小区内部道路、卫生、公共设施等日常管理及维护,不论是物业费还是停车费,一旦要上涨,并非由物业公司一家做决定,必须向物价局进行报备。

王强说,按《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若物业公司违规上涨收费,小区业主可到物价、工商、房管等相关部门投诉,或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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