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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点心吧!借身份证买房同事不肯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09-19 10:33:00 · 2477次浏览

急于买房,却没有户籍登记。怎么办?借张好同事的身份证来用用,结果,房子到手了,也住进去了,好同事就是不肯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可如何是好?一般情况下,以谁的名义买房,最后此房屋的房产证会办在谁的名下,也就是此人将拥有这套房屋,但是存在特殊情况。

急于买房,却没有户籍登记。怎么办?借张好同事的身份证来用用,结果,房子到手了,也住进去了,好同事就是不肯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可如何是好?

一般情况下,以谁的名义买房,最后此房屋的房产证会办在谁的名下,也就是此人将拥有这套房屋,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据苏州装修公司了解,唐某和徐某曾经是同事,关系很好。2007年,唐某为了解决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准备购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园小区某套房屋。但是唐某当时没有户籍登记,无法办理身份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唐某与徐某关系较好,所以向徐某求助,希望能借用徐某的身份证,以徐某名义先买下该房屋,在唐某取得身份证后,再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借身份证买房

徐某一听,很爽快地答应了。双方于2007年9月10日一起到开发公司处就涉案房屋签署了以徐某作为买受人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唐某当天支付首付款20万元。2008年1月15日,唐某支付尾款5万元。

自涉案房屋交房入住至今,唐某始终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实际居住并占有涉案房屋。现在这套房屋早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了,而且唐某于2012年初取得身份证,所以一直要求徐某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徐某认为如果这套涉案房屋先登记到自己名下,然后再过户给唐某的话,可能会影响自己购买第二套房屋,所以一直也不愿意协助唐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最终,唐某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昆山市千灯镇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唐某所有。

庭审中,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徐某对唐某的诉请请求和陈述的事实理由也无异议,始终承认涉案房屋属于唐某所有,但就是不同意先将此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唐某。原告唐某提交证据显示,2008年11月22日双方就原告系涉案房屋实际购房人,购房款由原告全额出资等事宜写下书面字据,并由其他六位同事在场签名作证,且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昆山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分割转让许可表等所有手续的原件包括购房发票、收据、水电煤全部费用的单据均由原告持有。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唐某负担。

法官提醒:被告承认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但为了不影响自己购买第二套房屋,所以不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法院有权确认涉案房屋归唐某所有。根据昆山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告可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不用先将房屋登记到被告名下,然后再由被告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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