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业主五年前购买二手安置房 过户没办如今遭反悔
购买二手房却遭房东反悔这事儿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并不少见。但是常州装饰网接到了业主的反应,说自己五年前就购买的安置房,现在都已经装修入住了,却迟迟不能过户,甚至最后卖方还要收回自己的房子。这样真的合理吗?感兴趣的业主跟常州装饰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常州装饰网了解到,事情的开始还要从六年前说起。黄先生和王某是“发小”,两家人平时经常走动。2010年时,王某在乡下的房子拆迁,获得了3套安置房。当年12月,黄先生和王某在家人和朋友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黄先生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并约定在王某拿到房屋产权证五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黄某分3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该房屋居住。
2011年3月,这套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今年3月前,黄先生去找王某,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虽然每次口头答应,但事后却一直拖着不肯办。
眼看着临近过户的履行期,黄先生多次催促王某。可王某却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更令黄先生感到气愤的是,王某偷偷去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宋某按份共有。
这下双方的矛盾彻底闹僵,今年3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将王某及其妻子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及宋某协助其办理过户。
法庭上,王某辩称,那套房屋是自己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有3人,分别为王某本人、妻子宋某和女儿。所以,这套房屋属于3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的情况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庭审理认为,关于宋某是否知晓房屋买卖的情况,黄先生申请其双方共同朋友刘某和田某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时宋某均在场,又结合王某将房屋交付黄先生居住使用的事实。据此认定,宋某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王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编有话说:
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视为被拆迁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其所有权仍归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享有。这套有争议的房屋是拆迁取得,被拆迁房屋是王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安置房屋也是王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王某与宋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只是实际居住人口,不是房产共有人。
常州装饰网认为,本案中,王某夫妇为违反合同,私下变更房屋登记状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存在恶意,这也是法院判期败诉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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