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建保〔2015〕42号)有关规定、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复核须知
年度复核是指2015年已经申请通过,并且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包含已入住和未入住处于轮候的申请家庭)。
(一)所有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包括公租资格和廉租资格的申请户),如果家庭情况有变动(包括人口增减、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财产情况等)(下同),须重新填表申请;
(二)属于廉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如家庭情况无变动,只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城镇低收入证明材料,提交至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核,不用另外填表申报。
1.未得实物配租的廉租户,如至截止受理时间前未能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取消当年度租金补贴发放,直接转公租房进行轮候分房。轮候期间内如能提供民政低收入证明材料,可重新纳入廉租保障轮候对象。
2.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如至截止受理时间前未能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若继续租住保障房,则转为公租房对象继续保障,按公租房价格进行收取租金。
(三)公租房保障资格保障户实行“三年一审”,在获得保障资格的当年度起算,第三年需重新按照“三审两公示”重新填表申报。在保障的三年期限内,如家庭情况(包括人口增减、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财产情况等)无变动,无须重新申报,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动态管理,核查申请户的房产登记信息。
(四)凡是核查到家庭情况有变动,但并未主动上报的申请户,均按虚报、瞒报处理,取消保障资格,已入住的作清退处理。
(五)如家庭申请人口中的有年满18周岁且在我市保障范围参加工作(我市保障范围是指文峰、向阳、南珠、水东、子材、鸿亭、长田街道办,尖山镇、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下同),可以独立申请。(详细申请情况到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
二、新申请户受理须知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范围内户籍人员或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超过6个月、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产登记或居委会认定无自建房,统一核定为无房;如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房产登记情况,直接按申请家庭人口进行平均面积计算。)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为低于1137元(含1137元)(廉租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为低于2955元(含2955元);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四)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及创业人员申请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高于60岁,女性不高于50岁)。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它家庭成员参与保障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时间
(一)新申请户的受理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通告之日前一日止。
(二)未分配房子享受廉租补贴保障家庭的受理时间: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
(三)已分配房子享受廉租保障家庭的受理时间: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受理地点
各社区居委会、乡镇镇政府(申请户到所在居住地领取申请表)。
五、受理流程
年度复核家庭情况有变动及新申请户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填报。
(一)初审
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居住所在居委会提交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提交至所属街道办(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公示。(注:1、填写《外来人员》申请表的,仅针对于公租房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直接提交至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2、填写《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申请表的,街道公示结束通过后,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属民政部门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并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与申请材料一齐报送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二)复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登记情况。
(三)终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汇集各部门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钦州市房产局进行终审并公示,公示通过的,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监督电话:0777-282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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