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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合同玩文字游戏偷梁换柱 成都装修网质疑违约

2016-09-27 10:04:58 · 2618次浏览

位于成都塔子山公园旁的楼盘违反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一事——“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注的“外墙外保温”,交房时变成了“外墙内保温”。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先后有数十位业主向成都装修网反应。然而,面对这些投诉,楼盘开发商的态度却让业主颇感失望。

一位王姓业主投诉称,自己购买了一期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不低于3.15米,而他家房屋部分室内区域净层高才2.8米。王先生从成都装修网得知项目由“外墙外保温”变“外墙内保温”一事后,怀疑正是这一变动影响了室内层高。

开发商合同玩文字游戏偷梁换柱 成都装修网质疑其违约

另一位张姓业主来电表示,由于自己对“合同”事宜不甚了解,交房时没对照“合同”就收了房,他压根儿就没想到会玩“偷梁换柱”的把戏,表示将联合业主一道维权。而一位从事建筑行业的业主则打进热线表示,希望华西都市报继续监督报道,并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欺骗业主行为展开调查……然而,面对业主的投诉,依然坚称并未违约。

成都装修网注意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龚贤良就在其微信朋友圈质疑:“很奇怪,合同明明写的是外墙内保温,怎么有人非得要说外墙外保温呢……”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杨小姐在书面回复华西都市报递交的采访提纲时也再次强调:合同并未约定为外墙外保温’,项目不存在违约。

难道真是报道失误?为了进一步探明真相,9月23日,成都装修网与一期业主王波(化名)一道,登门拜访成都一家从事节能减排的专业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张先生翻开王波递上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他用手指着“合同”中附件六条款中的第二条明确表示:“合同约定为外墙外保温无疑。”

合同为证 保温选项明确为“外墙外保温”

成都装修网也注意到,在“附件六”第二款中标注的“保温材料”中,存在“外墙外保温”以及“外墙内保温”两大选项。其中,在“外墙外保温”选项中,开发商的选项标注为“√”符号,并注明用材为“中空玻化微珠保温砂浆”;而在“外墙内保温”的选项中则标注为两个“×”符号。

张先生对此进一步指出,开发商既然确定的选项为“外墙外保温”,就不能擅自变更为“外墙内保温”,“这一改动,显然有些偷工减料。”张先生进一步计算,从一期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析,“偷梁换柱”后,将从项目一期每平方米的外墙墙面中,节省成本在25元左右。而一期项目共5栋,平均高度为30层左右,按一般住宅楼栋外墙面总面积计算,预计整个一期工程,仅此一项可节省成本3000万元以上。

而据张先生介绍,墙体保温共分为“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以及“外墙内外保温”三种情况。从一期“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应是明确排除了后面两种保温形式。

为了进一步求证到底属“外墙外保温”还是“外墙内保温”,9月23日,成都装修网又随业主王波一道来到成都市规划局档案馆,接待查询的档案馆工作人员向王波出具了一份盖有“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的“施工方案”。

在这份“施工方案”中,一期工程中又标注成了“外墙内保温”,而这里“外墙内保温”使用的材料为“中空玻化微珠”,也就是说,根据“施工方案”显示,其保温材料敷设在了房屋室内。然而,在提供给一期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一仅有的保温材料是约定敷设在建筑外墙内。显然,“合同“与”“施工方案”两者,在外墙保温这一项上是不一致的。

律师说法 开发商明显违约

业主可提出索赔并向工商部门投诉

“报给成都市规划局的资料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明显欺骗了广大业主。”对于“施工方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不一致的情况,律师认为,对业主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一直担任成都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的冯彪分析说,“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内保温”虽一字之差,但性能指标差异巨大,建造成本差异1倍以上,保温效果也有显著差别。即使“施工方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是同一材料,但采用“外墙内保温”的方式,就缩减了建设成本,保温效果也降低了,而且还会侵占业主使用空间,“是明显的偷梁换柱行为。”

冯彪指出,如果要确认墙体到底是“外墙外保温”还是“外墙内保温”施工,关键要看其保温材料敷设于外墙还是内墙,抑或在外墙内外均敷设保温材料。

从一期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其中“外墙内保温”选项被打“×”排除了,说明内墙未敷设保温材料,而“外墙外保温”选项中又“√”选了一种材料,因此从“合同”内容上来看,只能界定是“外墙外保温”施工方式,这就与项目报规划局中的“外墙内保温”相互矛盾。

冯彪强调,将“外墙外保温”变成“外墙内保温”行为,将直接导致了业主对室内使用空间缩减,因此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同时施工方式的变更,将直接影响保温效果,根据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业主可要求对房屋节能是否达到《四川省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检测,如未达标,可按合同要求开发商补做节能措施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未经购买人同意变更施工方式,是对购买人权益的漠视,也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同时还涉嫌虚假宣传。

因此,成都装修网认为,业主可向项目提出索赔。同时,业主还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对开发商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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