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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提规范中介市场 未提限购限贷

2016-10-07 09:15:09 · 319次浏览

10月6日下午,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惠州楼市调控举措正式出台。

10月6日下午,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惠州楼市调控举措正式出台。不过,《通知》并未提及限购、限贷等措施,主要是要求强化预售制度的落实以及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并首次对中介市场的秩序规范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通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通知》指出,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同时,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停止其销售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告诫和约谈,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通知》还要求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垫资”、“零首付”、“赎楼贷”等性质业务以及众筹炒楼业务,严禁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通知》还首次提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强化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禁止楼盘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去库存周期较短、供应紧张、房价上涨较快的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等区域,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价平稳。对于去库存周期较长、供应充足的龙门县、博罗县等区域,加大市场销售推介行为,切实满足合理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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