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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95元/m³

2017-01-03 16:12:20 · 934次浏览

根据2015年11月12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6届人民政府第36次)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2月31日起,安庆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由0.6元/m³调整为0.95元/m³

非居民生活用水由1.0元/m³调整为1.40元/m³

特种用水由1.6元/m³调整为2.00元/m³

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污染防治,自2016年12月31日起,安庆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于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安庆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0.60元/m³调整为0.9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由1.00元/m³调整为1.40元/m³,特种用水由1.60元/m³调整为2.00元/m³。

同时,安庆市将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具体为: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³以内(含8m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³以内(含m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上述低保对象每户每月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其污水处理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同时对企业的差别化奖补政策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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