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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遇奇葩租客 业主租赁期满后把所以家电都偷走了

2017-03-30 10:48:17 · 2449次浏览

房子通过物业公司租出去,租期满了,家电却被租客尽数偷走,案子破不了,可房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案情梗概 赵某在雨花区某小区有一套房产。该小区由某科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下面跟长沙装修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据长沙装修网了解,赵某在雨花区某小区有一套房产。该小区由某科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赵某与某科物业签订《出租物业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赵某委托某科物业代理出租上述房屋,并按月租金数额的50%支付某科物业佣金等,并附屋内物品清单一张。某科物业依据赵某的委托授权将房屋以每月1 000元的租金出租给陈某,共计5个月,并由某科物业代赵某与陈某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随合同附有家私电器清单。陈某支付了1 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1 000元房屋内的物品设备押金、3 000元房屋押金,共计5 000元。

小区遇奇葩租客业主租赁期满后把所以家电都偷走了

某科物业在收取了500元佣金后将剩余的4 000余元交给了赵某。租赁期满后,某科物业的工作人员查看房屋时发现屋内的空调、热水器等电器丢速度与激情7在线观看失,并受赵某的委托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报警。目前,该盗窃案尚未侦破。赵某找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吃瓜群众有话说!

王美丽:好复杂啊,物业又做物业的事,还做了中介公司的事啊!

李香香:物业公司只是受委托把房子租出去,丢了东西不归物业管吧?

周师傅:物业要赔钱啊,你给人把房子租出去,还得负责收回来啊!

书博说法:

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一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个人单独就房屋出租达成的委托出租合同关系,而且这种委托出租关系不同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居间服务主要是促成双方合同订立,而不直接代表某一方签订合同。

法院说法:

1,物业合同中,双方并未对业主室内财物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故某科物业没有保护业主室内财产的义务;

2、出租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房屋的对外出租和佣金的收取,而并未约定某科物业负有保管室内财物的义务。

3、物业公司只是在责任范围内协助维护小区治安,不能取代公安机关的职能。

一审判决

据长沙装修网获悉,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科物业已经尽到了义务,某科物业对赵某的财物损失不存平田的世界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波多野结衣人妻子偿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

赵某不服:

1、某科物业未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盗窃上诉人电器的任何记录和影像资料,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赵某向某科物业移交了涉诉房屋内的全部财产,而且对租户的考察、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金的收取都是由某科物业完成的。上诉人与某科物业委托出租物业合同的特殊行为使某科物业产生了对出租房屋内的财产有管理义务。

本案终审判决如何?租客在租赁期内盗窃业主财产,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同时物业又作为接受出租委托的一方,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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