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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遮望眼 深圳历史遗留违建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2017-04-11 09:45:21 · 3919次浏览

明知没有产权证书,“历史遗留违建”仍被转来转去,某大厦多年前申报“历史遗留违建”,还没被纳入规范管理,就以1400万被转让给一个“大业主”经过多次转手却引来了产权纠纷!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认定:1400万元的转让协议书无效!那么买了房的接盘侠们怎么办呢?深圳装修网就来为您揭开事件的来龙去脉!

嘉某大厦2009年申报“历史遗留违建”,还没被纳入规范管理,就以1400万被转让给一个“大业主”,该“大业主”又将部分房屋转让一企业,企业再转让给多个个人。而后来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嘉某大厦有报建手续以及权属证明,1400万元的转让协议书无效,而在“大业主”之后花钱买了嘉某大厦房屋的个人小业主又该怎么办呢?纠纷到现在还没解决。

利欲熏心遮望眼 深圳历史遗留违建转让协议判无效

多年前申报“历史遗留违建”如今留下纠纷

嘉某大厦位于龙华民治街道五和大道附近,又名民乐工业园公寓B栋,高12层,现有两百多户住户。深圳装修网了解到,前年开始,大厦前业主起诉现业主。法院判决后,前业主通知租户直接跟他这一方续约,还有优惠。但租户续约之后却被停水停电。纠纷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该大厦属于谁?深圳装修网获悉,在2009年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时,该建筑申报权利人为“朱某良”、“朱某芬”。“朱某良”、“朱某芬”把大厦转让给了乙方刘某锋,签有《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而2010年4月,该大厦又转让给乙方冯某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甲方是“彭某生”。据深圳装修网了解,两次受让的乙方———刘某锋和冯某珍是亲戚关系,甲方彭某生授意朱某良朱某芬签了第一份协议书,而两份协议书指的是同一个交易:涉及的 嘉某大厦建筑总面积为9700平方米,共十二层,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转让总价款为1496万元,协议约定,扣除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借款等款项,只要甲方收到乙方950万就视为付清该楼房土地转让总价,协议书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部分楼层租金先由甲方收取后再转给乙方等等事项。

到了2015年,彭某生、朱某良、朱某芬三人作为原告,将冯某珍、刘某锋诉至法庭,诉称发现涉事建筑土地权属性质为农民集体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并指被告自获得房屋使用权收租开始即存在不依法缴纳税款税费等违法行为,请求判令双方2010年4月签署的转发协议书无效,并诉求被告冯某珍等返还收取的租金等费用。原告朱某良表示,转让时曾口头约定,冯某珍方不能再将房屋转让,后来却没有遵守。

深圳装修网了解到,根据判决文书,冯某珍答辩中指出,彭某生等3人起诉主张无效,因涉事建筑存在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土地房屋增值等利益,并辩称己方已将 嘉某大厦七套房屋转让给多名小业主,剩余房屋则整体转让给深圳市恒丰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丰御公司”),而恒丰御公司又通过签订《房产合作分配协议书》的形式,将 嘉某大厦房屋转让给了个人,产生多位“小业主”。

法院民事判决:

转让协议认定无效

双方诉至法庭后,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以涉案建筑(即嘉某大厦)没有房地产证,并已进行历史遗留违建申报,认为案件应先由行政机关对建筑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后,当事双方再就合同纠纷诉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深圳装修网了解到,其后彭某生等三人上诉,2015年12月市中院则做出终审民事裁定,认为彭某生等三人就转让协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属于合同纠纷,法院应予审理,据此裁定撤销宝安法院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宝安法院进行审理。

2016年4月,宝安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有相应的报建手续以及权属证明,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无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进展

社区工作站介入

法院判决生效后,嘉某大厦的“小业主”向调查员提供了《房产合作分配协议书》,称房屋是买来的,虽是小产权,但认为己方也有相应权益。民治街道民乐社区工作站方面表示,会积极搭建平台给相关方协商沟通,并联系街道司法所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

点评:明知没有产权证书,“历史遗留违建”仍被转来转去,小业主购房时想必不可能不知道房子的实际状况。原业主转让后又提诉讼,二手业主受让后又继续转让,小业主明知房屋没红本仍买,都逃不过一个利字,城市更新的巨大利益,土地房屋的增值空间,嘉某大厦问题如何解决,需要街道社区下苦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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