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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东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这四项费用不得

2017-08-23 10:42:36 · 1950次浏览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有四种类型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具体是哪四项呢?下面就赶紧和东莞装修公司一起来看看吧,还有两个案例解读,能帮助你更好的了解具体事项!

哪些事项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面就和东莞装修公司一起来看看吧!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有四种类型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个案解读

从概念上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且必须符合“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换而言之,在保修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应地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和养护,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例如,王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顶层住房,并交付了房款。收房后,适逢春季春雨绵绵,王先生的顶层住房不时出现漏雨。经过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质量鉴定,王先生的住房漏水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房屋的维修及维修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又如,李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收楼后在装修过程中,李先生自行将部分阳台改为卫生间,又自行拆除部分墙体。因装修防水处理不当,导致楼层出现严重漏水、渗水,直接影响到邻居家及大堂出现大片污水印。类似这种人为破坏住宅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如果房屋过了保修期限,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资金。但是,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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