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罚近1.98亿!深圳某大厦擅自加建扩建处罚始末
深圳某商务大厦违建竟然被开出1.98亿元的巨额罚单,而且该没收处罚已执行完毕。话说,这个违建罚单数额之大,让人瞠目结舌!那么,为何会被开出如此巨额的罚单呢?违法加建扩建的面积有多大呢?诸多问题,我们一一来看背后的详情吧。
深圳一家公司在开发建设楼宇时擅自进行加建、扩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多年来一直拖欠部分罚款不交。昨日深圳市检察院表示:福田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通过强力监督,以检察建议促使主管部门积极履责,成功对这家公司罚款近1.98亿元人民币,让违建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商务大厦擅自加建扩建被处罚
据深圳装修网了解到,深圳市英某置业有限公司获准在福田区新闻路开发建设37层的“英某商务大厦”。2013年8月16日,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这家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加建了第38层,并且从第1层到第37层,每层都进行了扩建。
英某商务大厦地下至37层的总建筑面积为93032.33平方米。在加建、扩建后,经现状测绘多出了9623.9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相当于直接增加了10%的面积。
经审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举行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后,2015年7月22日,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自行拆除擅自加建、扩建部分,并处以1683万余元人民币的罚款。
该公司拖到2015年12月1日才缴纳罚款,因迟延缴纳导致新产生的罚款部分却未执行完毕。在规土部门督促下,2016年4月,该公司拆除了第38层除无法拆除的核心筒外的2007.09平方米面积。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违建部分对规划的影响已经无法改正消除;而在对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估后,发现已加建的结构不宜拆除。
涉案公司久拖不执行处罚检察院进行监督
“本案属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国有土地出让及国有资产保护范畴。根据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话,检察机关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表示。
深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接到线索后,移送给福田区检察院。福田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公司违法加建、扩建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确认了违法事实,经审查认为,英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加建、扩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虽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未能执行到位,国家利益仍持续受到侵害。
2016年10月27日,福田区检察院向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追缴罚款,并依法拆除英某商务大厦加建、扩建的建筑。
近1.98亿元违建罚款全部执行到位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与福田区检察院协商并履行相关职责。2016年12月12日,福田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经征求规土、消防、建设等部门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后,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指定福田区规土监察部门管辖,对无法拆除的违建部分予以没收处理。
2017年1月12日,福田区规土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无法拆除的7616.89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因没收实物执行困难,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福田区规土监察部门聘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了英某大厦违法部分的市场价值作为违法收入数额。2017年10月12日,该部门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收入1.977亿余元。
近日,福田区检察院收到了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情况报告,该没收处罚已执行完毕。而之前拖欠的罚款,规土部门也已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完毕。
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那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如何的呢?以下是深圳装修网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详细内容以供参考。
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实体性法律规定
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我们可以从上述规定得出以下5点结论,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
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二)程序性法律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除了实体认定上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行为的作出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该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即在行政机关做出认定或决定之后的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其认定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原则上复议和诉讼并不停止该认定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是其程序性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至少应被确认违法。
如此巨大的违建处罚罚单,看起来让人感觉很是心痛哦!不过,如果不违建也不会有这么巨额的罚单,深圳装修网小编提醒大家,违建成本高,最好别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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