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质量问题投诉新规 装修不当不予受理
合肥住房质量问题投诉新规出台,近日省住建厅公布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新规,住宅工程竣工后的质量投诉应由房屋所有者、管理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提出。另外合肥装修网提醒,因用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不予受理。
以后,家里房子遇到漏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找政府部门投诉处理有了时限规定。据合肥装修网了解,一般质量问题为60个工作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为3个月,特殊情况才可适当延期。为规范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省住建厅公布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 要限期解决
根据新规,住宅工程竣工后的质量投诉应由房屋所有者、管理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投诉人采用走访形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对涉及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作出说明。
装修不当造成的“毛病” 不予受理
需要提醒的是,有几种常见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比如,超过保修期限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认定,因用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等。
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要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处理;投诉人因维修造成损失提出赔偿的,以及因质量问题要求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双方应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多次维修仍未解决 责任单位要受罚
对于确定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政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协调、检测鉴定及维修处理。其中,一般质量问题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对涉及信用评价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
合肥装修网了解到,此外,如果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引发重大矛盾隐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文章摘自巢湖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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