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建设也有规定了!佛山高明出台相关新规定
近日,佛山装修网了解到,佛山高明区出台了《高明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规定》,关于房屋高度、间距、飘窗飘出长度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注意!近日有新规出台!它们分别是——《高明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规定》,关于房屋高度、间距、飘窗飘出长度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有自建房打算的街坊,赶紧往下看!千万不要违规了~
PART1:农村宅基地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农村宅基地建设是指用地性质为村庄建设用地,由村民小组成员申请用于解决其自身居住需求而进行的单家独户式住宅建设。
农村宅基地的建设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须满足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职能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层数和高度
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建筑间距
(一)农村宅基地的建筑间距按要求进行控制。
农村宅基地建筑间距控制表
注:主朝向是宅基地的主出入口一侧,背朝向是与主朝向相对应的一侧。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建筑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要求。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落,可遵循历史延续性,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范,并经项目四邻利害关系人签名确认后,提请所属村(居)委会审核同意。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河涌、河道,均按《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编版)》执行。
建筑基础
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雨棚、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一)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米的两侧建筑首层出入口可设置雨篷,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4.3米。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可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3米。
(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0.6米。
(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一)建筑主朝向可外飘不大于1.5米的阳台及建筑实体。
(二)用地红线外不得外飘走廊、楼梯平台。
附属设施
(一)村民住房的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外机位置等应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不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四)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台、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五)围墙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妨碍邻里日常生活。
附则
本技术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另附办事指南。
本技术规定由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
PART2:城镇“细小地块”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我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建筑间距
(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
(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密度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
注:A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为“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建筑退让
“细小地块”建筑须退让道路红线,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涌、河道,且均须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建筑基础
“细小地块”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且要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距离。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一)道路两侧“细小地块”建筑物的首层雨篷,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首层雨篷控制表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3米。
(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0.6米。
(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一)“细小地块”的用地红线外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及建筑实体。
(二)外挑阳台在建筑间距范围内的,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8米的,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
2.建筑间距大于等于8米,外挑阳台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外挑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附属设施
(一)“细小地块”上建筑物的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且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配套化粪池应由地块权属人统筹建设,集中处理,如需要独立设置的,原则上在土地证红线内进行施工建设,且不能影响周边建筑及其他设施。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应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合理、不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其他
(一)“细小地块”的建筑形式,应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建筑物的造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结合。
(二)“细小地块”的建筑功能,应做到动静分离、公私分离、居寝分离、食居分离、洁污分离。
附则
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细小地块”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按已批准文件执行。除已批准的“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
(来源:网易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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