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价格上涨!20多个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全担?20多个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热点快讯:
1 浙江嘉兴、杭州地区部分企业针对前期暗调政策进行阶段性回涨,幅度在10-20元/吨。
2 江苏苏南地区部分水泥企业上调销价,幅度在15元/吨。
3 上海地区水泥价格部分反弹,低标号水泥率先止跌回升,其中散装上调20元/吨,袋装上调15元/吨。
4 江苏南京地区部分主流企业对销售价格进行上调,低标20元/吨,高标30元/吨。
2017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 林R:合同是自己签的,降价赚、涨价亏!只是运气有点背,这波涨得狠了点……
@ 陈RW: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
@ 吴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社会的规律……
@ 青苓: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政府理应解决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环保限产造成建材供给减少
环保限产造成建材供给减少,一季度水泥沙子涨价七八成
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公布了一项针对今年一季度南京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化的调查,结果显示,水泥、沙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最明显,涨幅最高达到70%—80%。
一季度,我市在水利、电力、商业、交通、市政等不同类别工程中开展了价格调查。结果显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中,人工费价格变化总体平稳。人工费上涨的企业,同比涨幅多在3%—8%。个别项目人工费涨幅较高,如某铁路项目,因为工程难度大,工程管理人员费用同比上涨20%。
原材料中,以水泥、地方建筑材料、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为明显。水泥价格同比涨幅多在50%—70%之间。地方建筑材料中碎石、沙子、混凝土同比涨幅多集中在50%—80%之间。建筑用钢材价格同比上涨也较明显,涨幅多在30%—50%之间,调查人员表示,受环保政策影响,限产、限开所造成的建材供给减少,是水泥、碎石、沙子等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广东地区砂石、水泥、混凝土集体涨价!
4月7日、8日,因砂石价格持续增长且货源极其短缺,致使混凝土成本也随之增加,广东地区混凝土企业发布调价通知,上调报价10元-20元/方。
9日,广东地区多家企业发布调价通知,上调各标号散装水泥价格。同时,区域内多家矿石企业上调建材石和石粉价格。清远市源润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晟矿业有限公司等发布提价通知,通知自今日(10日)起,上调建筑石和石粉价格。
广州混凝土行业协会也于昨日发布混凝土原材料持续上涨提示,近期随着砂石价格连续上涨,4月9日42.5和32.5水泥也开始上涨了20元/吨,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建议各混凝土企业适当上调混凝土单价20元/方点击免费获取1000G工程资料。
随着四月份即将结束五月份的到来,广东地区混凝土价格目前一直处于高位上涨趋势,截止目前四月份累计上涨幅度在50-60元/方。
四月初惠州混凝土每立方率先上调15元/方、12日零时起混凝土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再次上调25元/方、21日在水泥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混凝土单价再次上涨。
惠州地区做为混凝土原材料开采集中地,混凝土价格率先上涨后,东莞、深圳、广州、等地区混凝土价格纷纷上扬。
据了解到此次广东省混凝土价格上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环保力度的加大
环保政策影响下,惠州地区采砂场陆续停业整顿,笔者了解到截止今日有二十多家开采场已经关停。原材料价格上涨对混凝土成本影响较大,混凝土价格被迫上涨。
02 黄砂紧缺
广东海监“亮剑”打击非法海砂开采。为了进一步加强珠江口海域海砂开采、倾废活动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03 河道整治运输成本增加
目前惠州地区河道整治来往船量有所限制,从江西到惠州等地区来往船量陆续减少,砂石运输成本增加。加上地区的路面交通管制严厉打击车辆超载,导致运输成本有所增加。
04 水泥价格的上涨
水泥是混凝土原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东省散装水泥价格陆续上涨的情况下,混凝土价格上涨是必然的情况。四月份散装水泥累计上涨幅度在40-60元/吨。
综合来看,近期广东地区混凝土价格上涨主要因素有:环保加大、运输成本增加、原材料紧缺和水泥价格上涨等原因影响混凝土价格上涨点击免费获取1000G工程资料。
5月3日首钢长治建材产品价格调整信息
新干线讯 5月3日,首钢长治钢厂出台建材产品价格政策如下:
1、HPB300高线价格上调80元/吨:Φ6.5mm-12mm规格高线执行出厂价格为4070元/吨;Φ14mm-16mm规格高线执行出厂价格为4130元/吨。
2、HRB400盘螺价格上调80元/吨:Φ6mm规格盘螺执行出厂价格为4260元/吨;Φ8-10mm规格盘螺执行出厂价格为4120元/吨。
3、HRB400螺纹钢价格上调50元/吨:Φ12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610元/吨,Φ14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580元/吨;Φ16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530元/吨;Φ18mm-22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500元/吨;Φ25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530元/吨;Φ28mm-32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600元/吨;Φ36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870元/吨;Φ40mm规格螺纹钢执行出厂价格为4930元/吨;
以上价格含税,即日起执行。
成都砂石价格高涨10~20元/方,商混价格跟涨
此前曾报道,四川汶川43家砂石企业4月15日前拆除,已拆除2家,正在拆除24家,准备拆除16家。目前拆除期限已经过去一周,由于汶川地区砂石场是成都周边商混站主要砂石来源之一。那么近期成都地区砂石价格如何呢?
受环保整治影响,成都周边汶川、乐山地区砂石价格高涨,导致成都都江堰、郫都区、温江区、双流区混凝土价格被迫上涨,其中都江堰地区价格上涨最大,目前主流品牌C30报价515元/方。
由于砂石材料占商混成本50%以上,因此砂石价格高涨对混凝土成本影响巨大,近期汶川地区砂石价格上涨20元/方,乐山地区上涨10元/方,加上水泥价格上涨30元/吨,影响商混成本50元/方左右,由于商混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下游需求单位难以接受,最终协商上涨30-35元/方。目前成都北部地区商混价格上涨明显,预计后期其他区域会跟风上涨。
长三角地区水泥行情大涨在即!
观察今年华东地区工程市场的启动,普遍较往年至少要延迟半个月的时间。工程项目启动较慢,市场需求疲弱,水泥企业库存居高不下。但从3月份中旬开始,长三角地区的水泥行情开始日趋回暖。
首先,浙江地区受本地企业长期停窑检修影响,熟料价格率先上涨15-20元/吨,接着华东地区熟料普涨10元/吨,熟料价格回归到340-350元/吨。
随后江苏苏南、安徽皖南、浙江大部地区就传来各大基地熟料库存紧张情况,且普遍开窑率较低。
窑运转率
截止发稿,浙江地区熟料生产线运转率进一步回升,整体回升至67%左右。
山东地区熟料生产线运转率本周有所提升,整体达到60%左右。
安徽地区熟料生产线运转率同比上周有所增加,达到85%。
以上种种现象,皆预示着长三角地区水泥价格近期上涨仅是时间问题!
在日渐浓厚的水泥价格上涨背景下,下游采购单位纷纷加大了采购力度,水泥企业船运、汽运计划较前期大幅增加。目前江苏苏南、浙江中南部等部分厂家水泥库存已经告急,整体保持在四成以下,消化速度明显加快。
因节后部分企业暗降,各厂家之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出台不同的销售政策,导致市场价格水平不一,大部分企业的调价仅有调整价差为主,预计5月下旬将迎来整体普涨,首次涨幅或在20-30元/吨。
砂石暴涨,商混价格翻倍—湖南出台政策优化砂石骨料行业
2017年以来,湖南砂石价格呈现暴涨趋势,目前部分区域上涨已达100-130元/吨,部分产品达200元/吨以上,加上其它因素,导致商品混凝土每立方单价由过去几年260元左右上涨到目前450-500元。
2018年3月2日,湖南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8]1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该《规范条件》作为全省规范性文件已报省人民政府登记,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依法登记,统一登记号:HNPR—2018—05001。
砂石暴涨,兰州混凝土协会呼吁抵制垫资或低价竞标等扰乱市场行为!
近日,兰州市混凝土砂浆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近期兰州市混凝土原材料价格上涨对混凝土价格形成的风险提示》:
近日,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3月中旬以来,多地区水泥价格连连上涨,目前东北、华南地区水泥价格正处于”涨价大潮“中。
而近两日,湖北省内多家水泥企业同步上调了水泥价格,各品种袋装水泥上调30元/吨,散装水泥上调45元/吨。有消息称,此番上调水泥价格是主导企业竞合协同领涨。
4月2日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及制品分会发布商品混凝土价格通报随着商品混凝土生产所需材料市场价格的公布,亚泰双阳水泥出厂价格510元/吨,到岸价格545元/吨,商品混凝土价格也面临调整。
为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金隅冀东商砼、亚泰商砼、润德商砼、昌驰商砼、鹏霖商砼、大方商砼、中天元商砼、新星宇商砼、飞达商砼、石汇商砼、长生商砼、市政商砼、交通商砼、利通商砼、利安商砼、亿达商砼、煜达商砼、翔云商砼、大亮商砼、天嘉商砼等三十余家商砼企业召开研讨会,共同分析,本着“确保企业生存、维护客户利益”原则,根据成本核算,最终确定长春市场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以C30为基准,销售价格确定为450元/立方米。
其他省份不再一一列出。可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详情。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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