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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

2011-02-22 13:44:12 · 556次浏览

济宁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房产交易监理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指定国有独资的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申请注册“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进行信息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内容的真实性;

    (二)  从事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身份验证;

    (三)  市房产交易监理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的,应在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的下列信息:

    (一) 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 存量房交易条件;

    (三) 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 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买卖协议,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系统中,提交成功后,存量房网上交易完成。

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前,买卖协议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办理买卖协议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存量房坐落及相关测绘数据;

    (二)  存量房交易均价;

    (三)  经纪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可委托资金托管机构或相关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经纪机构应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打印买卖协议,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资金托管机构应选择有关商业银行签订《济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设“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来往,签订合作协议,满足交易双方金融服务需求,不得强行指定托管银行。

    第十五条  资金托管机构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负债。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相关资料到资金托管机构提出申请,与资金托管机构共同签订《济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选择资金托管银行;

    (二)  协议托管资金数额;

    (三)  承诺资金托管事项。

    第十七条  买方当事人自《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协议约定的银行储蓄网点交纳托管资金。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根据买方当事人提供的《资金托管协议》,从联网信息中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资金数额收款。

受托银行将收受款项信息适时传递给资金托管机构,并于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入资金托管机构在该行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资金托管机构向买方当事人出具《济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济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和其他资料到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由资金托管机构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转款手续。

登记审核后予以退件的,待交易双方当事人取回申报资料后,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到资金托管机构办理转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注册用户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应根据“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测绘机构应积极参与“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的建设工作,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前期阶段获取有关信息,主动完善项目测绘与基础测绘数据,为管理机构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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