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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装修垃圾收费需签协议 必须按规定价格执行

2011-04-12 09:10:37 · 2374次浏览

今天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做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访谈,与市民畅谈物业服务问题。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要想收装修垃圾费,必须按照规定价格执行,且应与业主签订正式协议。另外,小区内的车位如果租给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装修垃圾费用敲定最高上线、小区停车位价格表公布、《房屋维修金管理办法》近期出台……今天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做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访谈,与市民畅谈物业服务问题。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要想收装修垃圾费,必须按照规定价格执行,且应与业主签订正式协议。另外,小区内的车位如果租给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装修垃圾收费需签协议

    进入春季,又到了青岛装修高峰期。不少市民咨询物业要收取装修垃圾管理费是否合理? 对此,王西涛表示,“根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的,物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是物业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收费标准有两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按重量收取的,每50公斤不超过4元。 

    车位对外租不得超半年

    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小区内的车位也越来越紧张,如何分配小区内的车位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王西涛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房屋维修金将出新办法

    王西涛在访谈中还透露,目前业主普遍关注的《青岛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列入政府立法计划,将尽快出台。

    另外,对于业主咨询较多的,如何将我住房改成办公用房的问题,王西涛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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