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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不止楼下擅自去维修 邻居间互相起诉

2013-12-11 16:25:01 · 785次浏览

楼上居民房屋出租期间,卫生间漏水渗到楼下居民家中。楼下居民为尽快修复,自行到楼上居民屋内施工,却导致渗漏更加严重。楼下居民为此起诉楼上居民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损失,获得支持。同样因此蒙受损失的楼上居民随后也提起诉讼,要求楼下居民对其房屋受损部分恢复原状。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楼上居民房屋出租期间,卫生间漏水渗到楼下居民家中。楼下居民为尽快修复,自行到楼上居民屋内施工,却导致渗漏更加严重。楼下居民为此起诉楼上居民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损失,获得支持。

      同样因此蒙受损失的楼上居民随后也提起诉讼,要求楼下居民对其房屋受损部分恢复原状。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市民姚某与方某均为红桥区某小区居民,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姚某于2012年5月将其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据姚某称,2012年9月9日,方某电话联系姚某,称其房屋卫生间屋顶发现渗漏,经二人共同勘查确认方某房屋卫生间入门迎面右上墙角有一处一尺见方的水渍。另外迎面左上墙角有一处直径十厘米左右的水渍,该水渍位置对应姚某房屋卫生间浴房的墙角位置。考虑到姚某房屋有承租人居住使用,经协商姚某同意配合方某对水渍对应的浴房墙角进行局部防水处理。

      9月15日到16日,方某自行组织维修队到姚某房屋进行维修,但未能修好。

      9月20日,方某在未通知姚某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姚某房屋,破坏了整个浴房地面和洗衣机位置的地面,导致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洗衣机位置的防水层被破坏,渗漏面积反而扩大。由于漏水部分未能修好,方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彻底修复其房屋卫生间漏水部位,并赔偿方某夫妇因维修支出的费用400余元。法院一审审理后,判令姚某对方某卫生间渗漏部位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将渗漏部位的装修恢复原状,并给付方某房屋维修费234元。

  此案了结后,姚某委屈不已,他认为自家的房屋因为方某的擅自修理导致无法使用,承租人也为此退租,他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姚某也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夫妇对其房屋卫生间浴房位置和洗衣机位置的地面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并将上述位置的装修恢复原状。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确认同意其维修方法的情况下,自行到原告所有房屋的卫生间进行施工,将原告房屋卫生间淋浴房位置以及放置洗衣机位置的地砖掀开,破坏了原告卫生间地面的完整性,影响了卫生间的使用功能,故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卫生间淋浴房位置以及放置洗衣机位置的装修被破坏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施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位置恢复原状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曾向其承诺可维修至不再漏水为止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夫妇将原告所有房屋的卫生间淋浴房位置、放置洗衣机位置的地面地砖重新铺设,并将上述位置装修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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