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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以奖代补” 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

2014-01-11 12:34:36 · 256次浏览

1月10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根据意见,财政部明确了县级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此前2010年《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中,责任主体为地方财政。

    财税体制改革再迈步。

    1月10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根据意见,财政部明确了县级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此前2010年《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中,责任主体为地方财政。

    根据意见,省级政府下一步要做的,是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界定清楚。意见称:“省级政府要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或出资额)划分收入的办法,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调控能力有限、保障任务较重的省,要通过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投入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即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学界多提“事权和财权相匹配”,但中国亟须解决的是对事权、支出责任的界定,不把各级政府的责任界定清楚,事权和财权的匹配也无从谈起。

    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吴君亮告诉早报记者,财政部此举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分税制。“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下一步要看各级政府财、权、责具体如何明晰化了。”

    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并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加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昨日还下发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更好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

    在资金补偿方面,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比如,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区市给予分档奖励,此外,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财力水平低于财政部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低于60,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财政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投入力度,2010年下达奖补资金475亿元,2011年增加到775亿元,2012年增加到1075亿元,2013年增加到15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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