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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装修工摔伤获赔2.3万元 业主和两包工头共担责

2014-03-22 08:46:45 · 270次浏览
     近日,一起雇员伤残的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经调解,业主与各包工头共同赔偿给雇员余某23000元。

  2010年3月,业主严某经与邱某口头协商,双方达成以每平方米10元的价格安装严某新房的水电工程,材料由业主自行购买。邱某承接后,又将该工程以同样价格,转包给朋友陈某;陈某又将挖电路线槽的工作交给余某负责,人工费为300元。余某在挖线槽中,由于无防护措施,从人字梯上摔下来。经金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调解,业主、各包工头各执一词,相互推诿,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业主严某、邱某、陈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审理中,严某辩称,其与邱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邱某自行转包给陈某,陈某又雇佣余某从事挖电路线槽工作,余某在工作中自身疏忽了安全防范,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自己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业主不应承担责任。邱某则认为,余某是受陈某雇佣,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认为自己与余某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邱某,严某与邱某之间实际是一种承揽关系。邱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邱某与陈某之间形成转承揽关系,陈某与余某为雇佣关系。因此,余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不慎从木梯上摔下,其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严某选择没有施工资质的邱某承揽装修工程,故对余某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理,邱某又选用无相应资质的陈某装修,并违法转包从而造成余某受伤,邱某也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耐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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