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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物业管理费如此收费合理么?

2014-06-22 09:11:11 · 1372次浏览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红湘南路10号某小区,唐女士的房子就在里面的D3栋1101室。今年4月,她收到开发商送达的《收楼通知书》,要求业主在2014年5月4日至6月15日带好相关材料办理交房手续。

本网讯(晚报记者 周连武)“交房时,物业公司要求预缴物业管理费到明年6月,但物业公司合同只到今年底。我不愿意缴,物业公司就不给钥匙。”昨日上午,唐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611110投诉。物业公司回应,交房时预缴物业管理费属行业惯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科长余庭保表示,虽然可以预收物业管理费,但不能超过服务合同期。

  业主投诉:物业费预交超物业服务期限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红湘南路10号某小区,唐女士的房子就在里面的D3栋1101室。今年4月,她收到开发商送达的《收楼通知书》,要求业主在2014年5月4日至6月15日带好相关材料办理交房手续。 

  6月15日,唐女士来办理交房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她预缴1年(今至明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2587元,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间到今年12月31日。唐女士只愿缴到服务合同期,但物业公司不予接受。

  记者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中看到,合同期自2013年12月1日只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此合同可续签。

  物业回应:交楼时预收1年物管费属行业惯例

  对此,该物业有限公司经理谢芬解释: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预收不超过1年都在合理范围内,虽然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今年12月底,但交楼时预收1年物业管理费属行业惯例;另外他们开据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是正规的税控发票。“从2009年1期交付,现有1800多户,业主都是预交1年。”谢芬说,不然对其他业主不公平。

  对于业主担心合同到期后更换物业公司的担忧,谢芬表示,服务合同有备案,交接时有房地局物业管理科第三方监管监督。

  物业管理科:预收物管费不能超过服务合同期

  物业公司要求新业主预交物业管理费超过服务合同期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对此,记者向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求证,科长余庭保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原则上可按月计收,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虽然预收1年物管费在合法范围内,但是它不能超过服务合同期间。

  了解情况后,余庭保与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其合法合规预收物业管理费,绝不允许预收超过服务合同期的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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