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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建议:电商应细化“不宜退货”标准

2014-10-18 09:57:21 · 299次浏览

“双十一”在即,北京市消费协会昨日发布调查显示,对网络购物进行了规范的新《消法》,在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对此,市消协发表建议,对“不宜退货”商品的标准,应做进一步细化。

建议一:完善网络交易平台制度

消费者网购后找不到经营者或找到经营者无法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市消协昨日表示,网络交易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不应仅限于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经营者的主体身份、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资信管理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一规定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比较有利,当消费者被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侵权,电商平台只有在无法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但电商平台应该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应尽的责任,包括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商家信息,实行商家实名登记制度,并对无理由退货进行规范和自律等。

建议二:明确不宜退货商品范围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为扩大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其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借此条款任意使用格式条款扩大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为此,市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条款中的“商品性质”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对于确实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网络交易平台除了要用合理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还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确认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不能退货的商品要经过消费者专门确认。“消费者确认程序的增加是指电商应当在消费者选择某一款商品,直接进入支付程序之前,比如说要提供自己的信用卡号码,这时候要增设一个程序,说明消费者选购的这一款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同意的按同意,继续支付;不同意的按不同意,返回上一级菜单,或者回到购物的主页。”

建议三:“商品完好”须认定标准

调查发现,新《消法》实施以来,对于符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常就退货标准作出不利于消费者退货的规定,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避法定退货义务。市消协建议尽快制定与完善退货“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把商品外观、使用性能和购买凭证完备的情况视为“商品完好”,对于确实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网络交易平台除了要用合理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还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确认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表示,只要商品本身完好,有关附件也齐全,就应该说商品是完好的。至于拆封了包装的商品,法律明确规定,数字化电子产品等4类商品,拆封后是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拆封后,只要没影响到商品的性质改变,那就不能不予退货。因影响二次销售增加成本,也不能作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理由,可以考虑让消费者承担适当的成本,但不能作为不退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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