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队无资质 摔伤装修工人罚完老板罚业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装修工摔伤致残而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房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装修队老板杨某、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二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装修工摔伤致残而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房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装修队老板杨某、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二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原来在2007年7月,杨某承包了成都市内一房主的房屋装修工程,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当月22日,雍某在装修房屋的楼顶花园贴墙时摔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共用去医药费2.4万余元,且还需后续医药费约6千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期间,杨某、房主分别垫付1.1万元、1万元。
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后,杨某、房主均不服提出上诉。
杨某上诉称,其负责的房主室内装修并不包括楼顶花园的贴墙,此事实有双方的预决算表为凭,因此是房主私下同雍某讲好工钱并秘密施工,真正的雇主应是房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则认为法律并无家庭装修须有资质的强制规定,而杨某称其为一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其完全相信杨某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并有装修的资质,且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认为,雍某是由于用了不牢固的木板且违章操作而摔伤,其自己也有责任等。
成都中院二审另查明,装修施工过程中,杨某曾告知雍某楼顶花园贴墙的价钱尚未谈好,而房主则让雍某为其贴“马赛克”并表示将一并结算。杨某虽组织装修队经营室内装修,但既没有装修资质,也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法官说法:
房主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记者专访中说,此案所涉及的情形法律规定较为明确。雍某由杨某选任和监督,在杨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杨某提交的预决算表因无房主的签字确认,故不足以证明楼顶墙面装修明确排除在其承包范围以外,而且虽就价格问题杨某与房主尚未谈妥,但雍某贴楼顶墙面的事项与杨某要求其从事的家庭装修事务有合理的关联,应属于受杨某雇佣而从事的雇佣活动。而依照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该案中,房主委托杨某进行装修,应审查其有无相应装修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杨某自称其为某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房主也有义务对其身份、代理权限、公司资质等进行审查,因房主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所获赔偿,是对其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操作过失无关,且依照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审案法官特别提出,当前法律虽然并无家庭装修须有资质的强制规定,但依照相关规定,只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才可较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有关风险。因当前大多数家庭均要面对家庭装修这一现实问题,而此案对大家应有较好的警示作用。首先是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选择无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雇员受伤房主需连带赔偿的规定必须要清楚,不能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遭冤大头。再者就是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游击队”各大城市街头并不少见,且不能因贪图便宜委托这样的公司装修房屋,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也可能因小的家装而遭受巨额赔偿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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