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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装一网:关于益阳市装饰协会章程

2012-07-23 14:45:03 · 1117次浏览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益阳市装饰协会。第二条,益阳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益阳市装饰协会。英文名:YI YANGGIT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YYDA

  第二条 益阳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市装饰行业的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益阳市经济与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福中福国际名店6栋第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对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审认证、年检、年审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颁发证书工作,参与对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信息;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省内省外展览订货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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