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建小区楼房不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得通过验收
以后新建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必须按标准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社区用房,你觉得怎么样?《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下面请看惠州装修网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消息。
以后新建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必须按标准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社区用房,你觉得怎么样?《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
我市目前有不少在建及新建楼盘,以后新建楼盘将预留或设置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
背景:
居委会进新建小区难
市民政局副局长赖书扬介绍,目前我市各居委会办公场所基本不达标,大部分居委会的办公场所还是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一直使用至今,办公条件已远远落后如今的要求。而很多近几年新开发的小区,甚至大型的楼盘,居委会办公场地的所有权都是掌握在物业或开发商手中的,所以才会出现居委会在小区偏僻地段甚至地下停车场等地方办公的情况,而如果物业或开发商要将场所收回来,居委会也只能搬离。居委会没有固定稳定的办公场所,这成为制约我市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原因。现在《办法》规定,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产权也要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用房不仅仅是居委会办公,还是社区维稳、居民养老活动服务、社工组织服务等基层综合服务的场所。
赖书扬认为,《办法》的推行,将使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综合服务设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据了解,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发传真至0752-288252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hz2808382@163.com;还可以邮寄信函至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市民政局基政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名词解释: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 (简称社区用房),以及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解读
新办法三大亮点
亮点1
室外活动场所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房地产项目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新建商住(小)区或楼盘、保障房开发项目以及零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社区用房面积每百户 (套)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其中不少于5平方米用于社区养老设施),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产权归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使用。
社区用房已建设在小区内,因业主群体的原因导致社区居委会无法进驻,或者社区居委会虽已进驻,但居民意见大的社区,一是由开发商收回原场地,另出资购买或置换其它不小于原社区用房面积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地给社区居委会;二是在确保小区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对原场地以及出入口进行调整优化,使社区用房满足出入口直接连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
亮点2
项目分期建设则社区用房安排在首期
《办法》规定,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若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同时社区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交通便利、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面向市政道路;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社区用房应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应水、电、卫等设施齐全,有固定电话和宽带网线接口。社区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
亮点3
社区用房只能用于办公或公益服务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将社区用房按配建社区用房原则进行规划的,设计方案不予批准。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或提供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凡是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的地产项目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办法》规定,社区用房只能用于办公、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凡涉及政府财供人员的办公用房,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停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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