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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 养老合同却签50年 冲突?

2015-09-07 11:41:22 · 7651次浏览

杭州装修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那么,公寓和租户长期租赁的合同中写了租户拥有50年使用权,这一说法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样的合同有效力吗?

最近,温州的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遇到了这样的合同纠纷。租户林某认为合同无效,将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早在6年前,原告林某和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签下了合同,交了定金,还欠下48万没有付清。前段时间,他要求侨都山庄降价20万。“价格是合同里写明的,住户们都是一样缴费,这样的要求我不能答应。”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兆光说,林某和几个同样还没有付清余款的住户开始找起了合同的麻烦。他们认为,使用权50年违背了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合同无效,要求胡兆光全额退款。

开庭当天,原告林某没出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两点: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公寓是以长租的形式变相买卖。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被告的合同中写着使用权50年,这是无效条约。”原告律师还说,合同中还写明租约期满后所有权归乙方,如果是租赁不该涉及到产权分割问题,被告是以长租的形式变相买卖养老公寓。

被告律师当庭否认了原告律师所说的变相买卖行为。被告的房屋土地属于慈善用地本身就不能进行买卖,所以采取长租和短租两种形式运营。

被告律师认为,合同中写着的租户使用权50年,是因为土地有50年使用权,而不是租期50年。没有写明租赁期是多久,是因为服务对象是老人,老人住进公寓,到底能住多少年不好说。

“合同中写明,若政策允许,乙方可进行产权分割。”被告律师说,如果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买卖,按政策走,现在并不能直接认为被告是在房屋买卖。

“我当初是效仿上海、杭州的各大老年公寓做的合同,没想到这一条有纰漏。”泊岙老人公寓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兆光觉得有点委屈,自己是为了让住户放心才写明有50年使用权。

这份效仿上海、杭州等地方的各大老人公寓所拟的合同,究竟有没有效力?当天,法院没有判决。审判长希望双方再一次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将会择日宣判。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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