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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房中房起火租户逃生坠亡 原被告五方均担责

2015-10-12 15:28:13 · 948次浏览

一间180平方米的房屋,被木板隔出多个房间,又被一次次转租,竟容13人群租居住,最后导致了一间房起火,其他房客逃生时一人坠楼身亡的恶果。随着近日《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出租“房中房”这类违规行为将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房屋起火租户逃生坠楼

海口房中房起火租户逃生坠亡 原被告五方均担责

王洋在海口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10层180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常年在国外工作,他便把房子交给父亲王年发打理。2003年10月,王年发将房屋出租给了陶丽,结果陶丽又转租给了林翔,林翔继而转租给易成峰。

王洋的这套房子本来是五室两厅结构,原租户又用木板将大厅隔成3个房间,易成峰接手后自己住了其中一间,把其他房间都对外出租了,一套房一共住了13人。

2014年5月15日凌晨3点左右,居住在大厅木板隔间的李华和易美外出工作,但隔间内却突然窜出火苗,易芳琴等6名房客被大火围困。6人用床单、裤子自制成绳索,将裤子一头固定在下水管道处,依次顺阳台向下爬至楼下的阳台。看见3名房客已经成功爬到9楼阳台,易芳琴也攀上绳索往下爬,但此时绳索上端裤子一头却突然断裂,易芳琴坠楼身亡。琼山区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进行救援,从起火房屋内救出剩下被困2名房客,并将火扑灭。

2014年6月3日,琼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华和易美房间内床头柜处的插排因电热作用引燃插排、床头柜及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屋主、转租人、物业、租户被告

易芳琴出事后,她的亲戚们赶到了海口处理身后事,并将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屋主王洋、转租人易成峰、引起火灾的李华和易美告上法院,要求被告们连带赔偿易芳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5万余元。

琼山法院认为,易芳琴在火灾发生后缺乏消防知识,本应该预见到高空自制绳索在已有3人爬下之后存在容易断裂的危险,易芳琴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李华和易美所租住的木板隔间床头的插排过热引起旁边易燃品燃烧是导致起火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夫妻二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王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转租人将房屋隔成木板隔间进行出租而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也没对安全隐患进行制止,作为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易成峰接手房屋后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群租给他人使用,作为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存在的群租现象和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和监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易芳琴自行承担40%的责任,李华、易美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易成峰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洋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原被告五方均担责

一审判决下来,原被告五方均不服,纷纷上诉至海口中院。

易芳琴家人认为,高空自制绳索在3人爬下之后没有断裂,以常人认为应该是安全的,这不仅不能说明易芳琴存在过错,反而恰恰证明了她是没有过错。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或邀请,无权进入房屋内部,便也无从知晓涉案房屋存在群租现象和用电安全隐患,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尽提醒和监管义务于法无据。王洋认为,易芳琴死亡的原因是坠楼,是自救不当所致,其责任应由其本人及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共担,房屋起火只是一个诱因,当时的情况并非到了危急到爬阳台逃生的程度。易成峰则表示,涉案房屋的原租户包括陶丽、林翔等人,一审法院应查清将客厅隔成木板间的责任人并让其承担更大的责任。李华和易美也称,电插排没有拔掉不是必然引起电热作用,一般的家庭都是这样使用的,并且当时自制绳索逃生是另一位房客薛敏的主意和制作,薛敏也应对自身不当的行为和建议负相应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易芳琴对损害后果承担40%、物业公司承担10%、王洋承担10%、易成峰承担20%,并无不当,但由于无证据证实李华与易美系夫妻关系,故二人应各自分别承担10%,法院对原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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