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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房搭售车库(位)不兑现 望江物价局:管不了

2015-11-03 09:19:20 · 369次浏览

10月22日上午,家住望江县华阳镇光泰·锦港豪庭小区的徐先生等业主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3年,我们在光泰·锦港豪庭小区购买了商品房。虽然这里房价要比其它地段贵不少,但在购房时,开发商称“买房搭售车库(位)”。如今,开发商却反悔了,只给商品房,车库(位)不让我们使用。

10月22日上午,家住望江县华阳镇光泰·锦港豪庭小区的徐先生等业主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3年,我们在光泰·锦港豪庭小区购买了商品房。虽然这里房价要比其它地段贵不少,但在购房时,开发商称“买房搭售车库(位)”。如今,开发商却反悔了,只给商品房,车库(位)不让我们使用。 

【业主反映】

开发商“卖房搭售车库(位)”,竟成一句“空话”

徐先生等业主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们是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光泰·锦港豪庭小区的业主。“2013年,我们在光泰·锦港豪庭小区购买了商品房,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这个价格,算得上是望江县最贵的房价了。”

“当初在购房时,开发商称‘买房搭售车库(位)’。经再三考虑,我一家人都认为‘划得来’,于是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徐先生说,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及《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其中注明房屋销售价格中已含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其中包含机动车库、位)。”

“开发商现在却无意按合同约定向业主移交停车库(位),反而要求业主再次缴 费,才能取得停车库(位)的使用权。”徐先生说,开发商如此违约,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业主们多次向望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进行反映,但没有一点效果。”

【调查走访】

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上,含有车库(位)

接到徐先生等业主的反映后,记者当日上午来到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光泰·锦港豪庭小区。一些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房出卖人为“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是杨辉。在业主们提供的其中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者看到,每平方米5050元。

采访中,一名小区业主向记者出示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装订在一起的《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标价书由安徽省物价局监制。该标价书上写着“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5050元/平方米,总售价504293元……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1、电力一户一表(√);2、防盗门(或安全门)(√);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5、天燃气管道预埋(√);6、有线电视线预埋(√);7、电话线预埋(√);8、信报箱(√);9、自来水一户一表(√);10、宽带线路(√);11、机动车库(位)(√)”等字样。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2013年12月30日,并加盖了安庆市光泰房屋开发公司公章。

业主们郁闷地说:“开发商建设车库(位),收取了业主们的钱,如今却不让我们使用。”

【开发商】

车库(位)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归他们所有

对于业主们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后找到了光泰·锦港豪庭开发单位委托代理人杨辉。他告诉记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并没有明确注明。“小区车库(位)买卖,也需要签订合同。”

同时,在场的一名自称姓龙的男子也向记者解释,如果在《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的车库(位)后不打“√”,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打了“√”就是明码标价。“地下车库是纳入建设成本之中的,建设成本不能决定所有权。”

龙先生还说,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库、车位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车库(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望江县物价局】

开发商是否愿意将车库(位)给业主,他们管不了

当日,记者来到望江县房地产管理局。该局房管股余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望江县住建局发出望政办【2010】162号《关于批准“光泰·锦港豪庭”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内容有:规划停车位(辆)233个,其中地上停车位(辆)45个,地下停车位(辆)188个。“业主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本身是有效的,而《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的车库、位后不打‘√’的问题,可能存在误差或工作失误所至。至于开发商是否将车库(位)出售给业主,你(记者)可以到望江县物价局了解。”

望江县物价局一名周姓工作人员称,房屋“一价清”是作为商品房买卖的必须要件。“两管三线”是含在房价之内,而《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附件,应该相当于一种补充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至于开发商是否愿意将车库(位)给业主使用,我们管不了。”

业主们说,即使小区车库(位),以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当时搭售了,就应该归业主使用。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何律师说,《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从《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可以看出,虽然小区车库(位)的价格含在建设成本之中,但同时也含在销售价格中。从这种意义上理解,业主们应当享有车库(位)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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